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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教不改,年轻小伙再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4-03-15

   二十几岁,本应该是奋力拼搏的大好年华,但好逸恶劳的方某却亲自将自己再次送入了高墙。近日,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方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因盗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被当庭宣判。

  2023年11月,方某因生活窘迫,便再次起了以盗窃获取不义之财的想法。在一次骑车途径白河县南岭子附近时,方某发现停在路边的轿车车门未上锁,遂拉开车门,将车内的2万余元现金盗走。获得不义之财后,方某立即购买了最新款手机,进行各种高消费,将钱款挥霍,最终被抓获到案。经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努力奋斗才能创造美好生活,以身试法,取之于盗,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各位居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务必将门窗关好,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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