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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村民网购零配件非法制枪获刑罚

发布时间: 2024-11-12

   白河县冷水镇村民周某因自小对枪支感兴趣,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从网络平台购买零件,改制组装枪支一把,存放在家中。近日,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周某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从网络平台购买无缝精密钢管、激光瞄准仪、八字夹、钢珠,并使用其在建材市场购买的射钉枪把手、套筒,利用家中角磨机,制作枪支。此后,公安机关通过线索发现周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排查过程中,周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枪支。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在网上购买零配件制作成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周某刑事责任,鉴于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故建议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法院审理,遂对周某做出以上判决。 

  【发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网购枪支配件虽手段隐蔽,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及枪支零件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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