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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职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9-05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本单位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二、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一)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参与社会化综合治理: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源头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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