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办理刑事和民事、行政
案件中加强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高全市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 bet36体育在线司法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刑事抗诉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并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采纳抗诉意见的理由。
(二)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交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对原裁判处理正确、不予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刑事公诉案件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改变原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检察院需要调阅法院审判、执行卷宗的,法院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审判、执行案件的卷宗。
二、关于《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的;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3、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调查核实证据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
5、侵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存在技术性问题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以裁定的形式予以更正。对人民法院执法不规范但未构成违法的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四)人民法院对提出的监督意见未反馈或者纠正的,检察人员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反馈或纠正。经督促后仍未反馈或纠正的,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 bet36体育在线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情况汇总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采取相应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行综合通报。
(六)人民法院发现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三、关于量刑建议书的移送工作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审后三日内将量刑建议书移送人民法院。
(三)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或市委、人大交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审后三日内将量刑建议书移送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四、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法院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对于改变原判决结果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五、关于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出现超期羁押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递次移送时,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
(二)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案部门和案件移交送达部门(办公室、立案庭等部门)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材料,防止滞留案件造成超期羁押。
(四)人民检察院对各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察监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采取提示、催办等形式通知办案部门,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办案部门接到案件提示函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如果需要延长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案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一般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刑律的,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关于死刑临场监督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程序规定派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活动,应查明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以及有无执行死刑命令,执行命令是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和签发时间,有无法定停止执行、暂停执行情形,以及执行场所、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
(二)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死刑临场执行活动时,发现有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发现执行活动违法、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名誉、尸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七、关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协助执行通知)、决定有瑕疵,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执行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暂缓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不予执行,或超出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范围,严重超标的执行;截留、扣押已执行的财物不交付申请执行人;低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已裁定停止执行的案件仍然强制执行等情形,可以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管理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不断完善。
(三)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调查核实。
(四)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本条第三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相分离的原则,交由本院侦查部门依法办理。对执行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议人民法院更换执行人员。
本意见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