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规范
为使审查起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案件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案件的受理
(一)同级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公诉处内勤负责受理,并应当查明:
1、受理案件是否是《刑诉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2、起诉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立案、破案报告是否齐备;
3、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
4、各种证据材料是否齐备;
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随卷移送的赃款(物)是否相符;
6、犯罪嫌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是否齐备;
7、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后移送审查起 诉。
(二)内勤对受理案件进行登记后,连同卷宗材料一并送交处长审阅批办。
二、案件的审查
(一)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根据《刑法》、《刑诉法》及《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须查明:
1、查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是否清楚。
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果;
⑵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⑶共同犯罪案件的每个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审查各种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⑴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⑵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⑶审查证据是否随卷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清单、复制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二)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
(三)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四)确定是否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如有其中之一的,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七)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八)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九)承办人在审阅案卷的同时,制作《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书》。
(十)经审查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十一)经审查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自行重新勘验或检查的,承办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写明重新勘验或检查的原因,处长审查后,由主管检察长决定。
(十二)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的,承办人应提出具体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案件,必须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拟定审讯提纲,确定审讯重点和方向,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和特点,采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讯问;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向犯罪嫌疑人说明提审人员的身份,进行法律和政策教育;
(三)讯问时,应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节和无罪辩解。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注意深挖犯罪,通过审讯扩大办案效果;
(四)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必须不失原意,并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然后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
(五)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能结案。
四、案件的监督
(一)发现有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由侦查部门撤回原起诉意见或不起诉意见,加以补充。
(二)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有遗漏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移送起诉的意见,侦查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时,可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公安机关未报捕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处长审批,报主管检察长决定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再移送审查起诉。
五、辩护与代理
(一)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填写告知书。
(二)承办人接到辩护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当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
(三)辩护律师或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时,在律师阅卷室进行。
(四)在审查案件中,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承办人认为必要时,经处长决定,可以收集、调取。
(五)在审查案件中,对辩护人提出的向被害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申请,承办人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处长决定,并填写《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交辩护律师。
六、案件的补充侦查
(一)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完成《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复核主要证据后的一个月内写出退补函并列出退补提纲,连同卷宗一并送达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遇有拒绝收卷等不能送达的情况时,需在送达回执上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补充完毕的,应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的应在案卷中注明;书面纠正的应发送办案单位。
(四)需要自行复核、补充侦查的案件,由处长决定,并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复核或补充主要证据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
(五)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承办人审查决定是否接收。对两次退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六)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经处室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
(七)承办人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经处长审批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退回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八)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七日内由处长决定办理移送手续。
七、案件审查的终结
(一)承办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处长提出,由处长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内勤制作讨论笔录。
(二)需报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填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议题单》一份,并制作打印《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书》一式七份,送交检委会秘书。
(三)案件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批,打印后送达。
(四)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当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起诉的根据和理由、附注五部分内容。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份起诉书。
(五)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需要复印主要证据的,承办人应当在起诉书附注部分注明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名称及所在卷宗的具体页数。
(六)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七)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及时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八)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承办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将案件卷宗报送省检察院。
八、出庭支持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承办人应当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在开庭审判中,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案件,庭后应当写明延期审理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内勤处登记。
(三)建议延期审理的案件,应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四)承办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应到内勤处登记,并认真审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方面与起诉书认定的是否一致,量刑是否适当,并在三日内填写《刑事判决审查表》,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
(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抗诉的,承办人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二日内提出是否抗诉的书面意见,报处长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在五日内将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
九、死刑临场监督
(一)公诉处内勤收到中级人民法院死刑临场监督通知书后,应报处长。由处长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后组织实施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二)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应由检察员担任。
(三)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任务的检察员应查明中级法院是否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四)检察员应就依法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后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3、判决可以有错误的;
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需要改判的;
5、罪犯正在怀孕的。
(五)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实死亡,并填写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员在履行完职责后,应就整个执行情况向主管检察长报告。
(七)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员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违反死刑执行程序、侵犯被执行人人身权利、名誉权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及其器官的规定的,应向检察长报告后及时监督纠正。
十、案件卷宗归档
(一)案件办结后,应将全部卷宗材料及时装订归档(归档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十天为限)。
(二)装订卷宗,要符合下列要求:
1、卷宗装订要符合归档要求,整洁、美观
⑴卷内材料要下齐、右齐、线绳结扎牢固、结实,结头不得露于卷外;
⑵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卷内材料应相符,填写卷皮、卷内目录时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合并装订成卷,应一案一卷,材料较多的可一案多卷,每卷不得超过二百页;
⑷装卷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内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裁纸刀切卷时,不要削切过大,影响材料内容。
2、卷内材料要合格
⑴卷内材料应齐全、卷内不得缺少《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所列的所有材料,有些案件材料随主卷移送法院的,副卷中应有说明;
⑵卷内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
⑶卷内材料需要签名、盖章的,不得漏签、漏盖;
⑷卷内材料应注明日期的,必须填写准确日期;
⑸在手续上,需经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签发和验收的,一定要履行签发、验收手续。
3、卷内材料排列的顺序要适当
⑴卷内材料应参照《审查起诉案卷排列顺序》进行装订;
⑵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按讯问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⑶各种证据,应按材料的特征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三)对归档卷宗,内勤要认真检查,对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卷宗,内勤应退回办案人员重新装订。对检查合格的,内勤应做好登记,送归档案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