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建立举报激励、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热情,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特制定举报人保护工作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5、及时与实名举报人联系沟通,说明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反馈查办案件情况,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