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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人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3-06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人奖励制度

 

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特制定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1、鼓励公民实名举报,凡向我院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案件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单位)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在举报所涉及追缴赃款的10%以内(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在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

3、对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给予5千元以下奖励;

4、奖励的实施,奖金必须在案件终审判决或处理完毕时进行,由具体承办部门书面申请填写奖励举报人审批表,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在院财务部门领取奖金后奖给举报人。

5、奖励方式可根据举报人要求的形式发放,严禁弄虚作假,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6、以上奖励制度以发布之日起实行,奖励经费从业务经费中开支。奖励在结案后三个月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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