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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3-06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制度

  党组会议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重要议事形式,是党组成员共同决策,实施集体领导的主要活动方式。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高检院、省院、市委的决定、指示、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全市检察工作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检察工作和本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全市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本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讨论审定向市委、市人大、省院上报的重要请示和工作报告; 

  (五)研究全市检察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 

  (六)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指导机关党建工作; 

  (七)审查各县(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人选; 

  (八)研究决定本院组织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调配、奖惩; 

  (九)讨论决定全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等; 

  (十)听取市院各内设机构和各县(区)院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市院各内设机构和各县(区)院向市院党组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对本辖区副县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问题; 

  (十二)研究党组自身建设; 

  (十三)其它需要市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党组会议的提起和召开: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二)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范围为党组成员。党组会议的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持人请假。召开党组或党组扩大会议时,需有关人员列席的,列席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三)党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四)需要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和决定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比较成熟的具体意见,经党组书记决定或主管相关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审查同意,并报请党组书记决定。一般应在会前3天将党组会议提案单和印制好的有关文件、资料送交党组秘书。党组秘书对送交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按要求送交的,通知主办部门补齐。 

  (五)党组会议召开之前,由党组秘书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与会人员,并将通知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六)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清楚、准确、详细。必要时,对党组成员发言的记录,要送请本人审阅。会议记录要按时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借阅、摘抄、复制党组会议记录。 

  (七)党组成员有权阅看本人发言的记录。若记录与本人发表意见不符,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并予以纠正。根据会议内容的重要程度,主持人可决定由与会的党组成员签字。 

  三、党组会议的讨论、决定原则: 

  (一)市院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在充分交换意见进行酝酿的基础上再作决定。 

  (二)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或向党组书记提出复议。未经党组复议,任何成员、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决议或决定。 

  (三)对事起紧急而又没有条件召开党组会议的事项,可由党组书记同其他党组成员交换意见,临时处置,事后向党组汇报。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事前或事后,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应向不在机关的党组成员征求意见或通报情况,并将意见或通报活动记录在党组会议记录本内。 

  四、党组会议的落实: 

  (一)根据党组会议决定,需要制发文件的,主办部门应及时草拟文稿,按文件审批制度报请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签发。对涉及人事、教育、培训、老干、警务方面的决定、决议由政治部负责办理;对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党建方面的决定、决议由纪检组、监察处、机关党委负责办理;对涉及行政、事务、业务方面的决定、决议由办公室、研究室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党组秘书对党组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负责催办检查。 

  (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拟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送请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向上级汇报的,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负责汇报,汇报必须实事求是。 

  (四)党组会议情况以及通过的决议、决定、文件等,宜于公布的,按会议决定的时间和范围公布。 

  五、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会议情况以及通过的决议、决定、文件等,未经通报和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发现外传泄密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六、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组织协调本院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本院工作计划、部署和总结本院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院行政事务、机关管理等工作制度和机关基本建设等事项; 

  (三)审定以市院名义向省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问题; 

  (五)听取、审查财务预算、支出等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本院福利、装备等行政事务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正副检察长参加,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受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召开,党组其他成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议题吸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检察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周周一召开,周一因故不能召开的向后顺延。 

  四、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检察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确定,议题来源于各局处室或副检察长提出的议案。 

  五、检察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组织。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内容、要求和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办公室派员负责记录,记录应清楚、准确、无误,必要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签发。 

  六、检察长办公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如对研究讨论的问题,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的意见与多数同志有分歧时,或开会再议,或尊重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的意见,记录在案,个人负责。 

  七、出席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的规定,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员请假,出席人员要认真思考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八、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内设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对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督办。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制度

  为组织协调本院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及指示精神; 

  (二)安排部署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 

  (三)听取各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四)讨论安排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 

  (五)通报本院行政、事务、机关管理、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研究讨论决定机关管理、基本建设及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公益的事项; 

  (七)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院务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受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院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提交院务讨论的问题,应提前一周将会议提案和需要会议讨论的材料交送办公室。 

  四、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确定。议题来源于各局处室或副检察长提出的议案。 

  五、院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内容、要求和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办公室派员负责记录,记录应清楚、准确、无误,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由检察长或主持该次会议的副检察长签发。 

  六、出席院务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院务会出席范围的规定,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人员要认真思考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七、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处室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对院务会的有关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负责督办。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

  为促进市院党组的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市委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组的组建形式: 

  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党组书记任中心学习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中心组集中学习和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和研讨活动,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或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心组设秘书一人,由党组秘书兼任,负责学习资料的准备、学习计划的安排、学习情况的收集和通报、上报工作。 

  二、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代会文件,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中央、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要讲话; 

  3、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学习资料; 

  4、上级统一部署的主题教育内容; 

  5、法治理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6、其他需要学习的文件资料。 

  三、中心组学习坚持以下原则:   

  1、党组统一领导原则; 

  2、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原则; 

  3、集中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4、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5、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检察工作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6、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中心组学习的基本方法: 

  1、自学和调研。中心组成员要充分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 bet36体育在线读书自学活动,并在工作中 bet36体育在线调查研究活动。全年自学不少于200小时。 

  2、集中学习研讨。在中心组成员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中心组全年集中组织学习研讨活动不少于12天。 

  3、中心组成员要作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准备好集中学习研讨的发言和交流材料。 

  4、为了提高学习质量,中心组可邀请专家学者不定期的举行专题讲座。 

  五、中心组成员要遵守学习纪律,提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请假,以确保学习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确有特殊情况,须向组长请假。 

  六、中心组每年要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对阶段性学习进行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实施办法。每年3月底前将学习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讲师团。年底要对本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全年学习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讲师团报送。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市院党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相关规定可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市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6至10月,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10天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和省院政治部、纪检组,征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三天左右时间。其中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以及党的有关文件等,时间不少于1天。 

  四、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2、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3、艰苦奋斗,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 

  五、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 bet36体育在线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六、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 bet36体育在线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围绕主题,开诚布公,交流思想认识, bet36体育在线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七、在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班子要根据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要向全院干警通报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和重点议题,由市院纪检组、政治部、机关党委负责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建议,对照检查,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做好思想上和材料上的准备。 

  八、在民主生活会上,班子要针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要根据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九、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会后15日内,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和省院政治部、纪检组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十、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思想教育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提高新形势下党员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委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院各项检察工作,针对机关党员干警思想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每季度对党员干警思想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提出思想教育意见,作出教育安排。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机关思想教育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把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作为思想教育工作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好党员干警的教育学习活动。年初有全年教育计划,各季度和专题教育活动有具体安排;重视改进思想教育形式,既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又能取得学习效果;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学习体会交流。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根据市院实际情况和上级工作部署, bet36体育在线理想、信念、形势、政策、纪律、职业道德、作风等不同内容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事迹启示感染党员干警的作用,同时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党员干警,提高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 

  四、积极 bet36体育在线争先创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五、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关心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院党组、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班子成员要坚持 bet36体育在线谈心活动,经常了解党员干警的思想、工作、家庭生活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六、发挥党支部和党小组作用,做好党员干警在检察业务工作,尤其是办案中的思想工作,保证党员干警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清廉、严明,积极努力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七、加强党员管理。坚持党员目标责任制、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八、院党组、机关党委和支部班子成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群众工作,尤其是做党员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上,为党员干警做出表率。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市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警政治理论水平,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奠定良好地政治理论基础,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理论学习应遵循的原则: 

  1、从本院的特点出发,结合上级要求安排学习内容,提出学习要求; 

  2、把政治理论学习的着眼点放在提高理论政策水平上,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3、坚持用基本理论指导检察工作,解决检察工作中的新问题,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令的正确统一实施; 

  4、政治理论学习要抓住重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学通弄懂上狠下功夫。 

  二、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安排,既应有长远打算,又应考虑当前需要;既符合对全体党员、干警的要求,又体现法律监督职能部门的特点。 

  三、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 

  4、中央、省、市领导重要讲话和有关重要文件; 

  5、全国、 bet36体育在线及本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以及高检、省院和市院有关重要文件; 

  6、检察理论及业务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等; 

  7、上级和本院安排的其它学习内容。 

  四、学习形式灵活多样,主要采取: 

  1、确定学习课题或学习范围,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 

  2、根据学习进度,聘请专家学者讲课和党组成员、党务工作者分专题辅导相结合; 

  3、统一布置学习题目,支部集体讨论和处室讨论相结合; 

  4、围绕统一布置的课题或学习范围,组织 bet36体育在线读书笔记展评、心得体会文章交流、政治理论学习测试、学习知识竞赛、举办专题演讲、理论研讨会等活动。 

  5、根据学习中提出的问题或学习重点,进行答疑。举办学习专栏。 

  五、为使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质量,取得效果,应做到: 

  1、制定学习规划。年初有全年计划,各季度有具体安排; 

  2、坚持定期检查。院内定期检查学习笔记和学习专栏,推动学习内容落实; 

  3、组织学习交流,每年12次。通过学习演讲、大会发言、心得体会介绍等形式进行交流,推进学习,树立典型,宣传典型; 

  4、进行考核评比。每 bet36体育在线一次活动,都要进行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对政治理论学习取得实效的支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相对落后的提出批评和要求。并将考核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市院年终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员管理,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疏导鼓励、调动党员积极性、实事求是和走群众路线原则,做到与市院干警队伍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二、坚持思想教育领先。要坚持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党风党纪、党的传统等教育,使党员牢固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三、每个党员都要编入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要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对新调入或分配进市院机关的党员干部,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 

  对离退休党员支部(老干支部),要确定专人管理,根据离退人员实际情况, bet36体育在线党的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要按照市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工作。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做好支部生活记录;支部每月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底认真 bet36体育在线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 bet36体育在线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制度,了解党员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党员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市院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行为规范,接受监督。 

  六、实行机关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及时了解和指导支部抓好党员管理工作。机关党委每半年对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党员管理工作。 

  七、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对因学习培训、干部交流、出差在外时间较长(6个月以内)的党员,支部要加强联系,提出要求。外出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外出党员在三人以上的,要建立临时党小组,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八、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党员要认真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对丧失党员基本条件的党员,对违反党纪、政纪、法纪、检纪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在执行党的纪律的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自觉维护党员的相关权利。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联系群众的任务: 

  1、了解群众思想动态、生活状况,注意群众的情绪和要求,根据群众的不同要求,多方面关心他们,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提高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公民道德、权利义务意识,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 

  3、了解群众对检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警的批评和意见。凡正确意见,要向机关党组织反映,认真采纳。一时难以办到的,应耐心解释。对错误意见、无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对待。 

  二、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方法: 

  1、坚持定期对联系对象的走访; 

  2、利用外出工作办案机会联系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宣传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利用控申窗口及有关处室接待人民群众的机会联系群众,做好来访群众工作; 

  4、积极组织 bet36体育在线有关社会专项宣传活动;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赈灾募捐等活动,涌跃向困难群众献爱心。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要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治部、机关党委要组织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2、建立党员联系群众登记册和工作记录,以备查考。 

  3、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并向机关党委汇报。机关党委要向院党组汇报并按照上级要求及院领导批示,向有关部门报告。 

  4、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做好宣传工作。对联系群众工作 bet36体育在线好的党员,要进行表扬,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他们的事迹。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内民主参与制度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加党的生机活力,促进重大事项科学正确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民主参与活动要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检察工作为目的,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 bet36体育在线;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党内民主参与的范围: 

  1、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党内征求意见的关于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 

  2、市院机关涉及干部任免、考核、评议、表彰奖励、党员违纪处理等重要事项; 

  3、市院关于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及任务的贯彻落实问题; 

  4、涉及干警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参与方式方法: 

  1、由机关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机关党员大会、支部党员会或座谈会等进行讨论; 

  2、针对民主参与的内容情况,在党的报刊上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3、向机关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作口头反映或书面报告; 

  4、向机关设置的意见箱或在检察机关内部网站上发表意见等。 

  四、组织领导及要求 

  1、党内民主参与活动要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要积极疏通和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民主参与活动积极健康 bet36体育在线。 

  2、机关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利,使党员真正享有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3、党内民主参与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机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虚心听取不同意见,欢迎党员提出批评建议,鼓励党员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4、机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善于集中党员正确意见,既要重视采纳多数人意见,又要认真考虑少数人意见,不能因意见分歧而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5、实行党内通报和党务管理公开制度。对采纳党员民主参与的意见及结果,要向党员通报。除保密事项外,凡与党员利益有关的事宜,可以公开的党务工作事宜,都要让党员知情。 

 

市院机关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年初安排的党建工作任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若干指标,于第一季度与各党支部签订年度党建工作责任书。 

  2、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责任制前,机关党委要征求各支部意见,向院党组汇报,并经机关党委会研究后执行。 

  3、党建工作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2)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廉政建设; 

  3)党支部按时换届和健全班子; 

  4)党员队伍政治思想教育与评议; 

  5)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6) bet36体育在线创先争优活动; 

  7)支部组织生活及活动; 

  8)党费收缴与管理; 

  9)有关党建工作的其它方面; 

  10)本制度考核的各项得分和扣分标准。 

  4、机关党委向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建工作责任制完成负责。每年上半年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初查一次,年终考核评比,并向工委报告情况。机关党委以考核结果评选出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 

  5、各党支部书记要对本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负责,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 bet36体育在线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6、党建工作责任制日常检查、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专职干部负责。 

 

市院机关党委《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1、党建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副书记提出,并经书记同意后召开。时间、地点根据情况及时通知(党支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有关事项参照此制度执行); 

  2、参加例会人员:机关党委委员。可吸收支部主要负责人列席。 

  3、例会主要内容:一是由支部汇报《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党员目标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研究讨论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三是根据上级党委、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布置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四是其他专题性活动。 

  4、会议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专职干部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负责作记录; 

  5、各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例会的情况,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作为每年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院机关党委《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召开工作例会通知要求,在工委全会上汇报阶段性的党建工作; 

  2、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党建工作专题性活动汇报要求,书面报告活动 bet36体育在线情况; 

  3、每年分上半年和全年,专题书面向市直机关工委、院党组全面报告党建工作。报告时间一般上半年在7月底前,年终在次年元月底前; 

  4、向工委报告工作由机关党委专职干部承担,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另指定人负责。另派人参加市直机关工委例会报告工作,需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5、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注意了解和掌握情况,机关党委专职干部要及时收集,做好报告工作有关材料的准备; 

  6、此制度作为对优秀党务干部考核评选的主要依据。各支部报告工作,参照此项制度执行,并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市院机关党委《党员目标责任制度》

  1、党员目标责任制是党员执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措施,每年初制定,经支委会审定后,由支部与党员签订书面责任书。 

  2、党员目标责任内容应结合检察工作、党员职务岗位工作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具体任务制定,真正体现党员的作用,规范和激励党员的思想和行为,其基本内容为: 

  1)参加支部活动和党员培训; 

  2)学习政治理论,执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3)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做思想政治工作; 

  4)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执行党组织决议; 

  6)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和活动; 

  7)交纳党费; 

  8)学习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9)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10)精神文明。 

  3、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明确当年的目标任务,认真完成。 

  4、加强党员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注意与各工作部门领导和院领导的联系和通气,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党员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年终总结,采用自查、民主评议和支部考察的形式进行考核。 

  6、机关党委把党员目标责任制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党支部党建工作和评选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市院机关党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坚持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委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针对市院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实际,明确评议重点,制定安排意见,并向院党组汇报。各党支部要根据机关党委安排,召开支委会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具体安排落实。 

  二、党员要按照年初签订的《党员目标责任书》和评议重点,写出自我评价材料,并填写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三、民主评议按照学习提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表彰和处理四个步骤进行。民主评议党员要吸收群众参加。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要积极 bet36体育在线谈心活动, bet36体育在线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支部采取无记名测评方法,确定党员格次,评选优秀党员。 

  四、机关党委要对党员格次和评选出的优秀党员进行审定,并征求党组意见。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五、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每年一次,年终和市院总结工作结合进行,时间应相对集中,注重实效。每个党员必须参加。 

     

市院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机关党委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和原则,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做到半年研究发展工作一次。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初进行充实调整。经常吸收他们参加学习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学习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培养考察。 

  三、党支部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同他们谈话,指导他们学习党章和政治理论,增强党的基础知识,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机关党委每半年对支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汇报材料检查一次。 

  四、坚持对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测评、双学测试和发展前公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材料进行发展前审查。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划票方法,原则上同意发展票数必须过半数。党的知识和政治理论学习测试原则上闭卷进行,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公示后如反映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调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发展。 

  五、发展党员要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党委要对党支部发展党员材料进行发展前审查。支部接收党员必须符合程序,材料规范,机关党委才能上会研究审批。 

  六、本制度如与上级党组织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规定不符,应及时修订。 

 

安康市检察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省院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要求,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切实作到四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努力维护 bet36体育在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基本原则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都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处理好本辖区内涉及检察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属于哪个县、区院的问题,就由哪个院负责解决。不得把本院能解决的矛盾推向社会,不得把本院应处理的问题推向上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各副检察长按照分工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坚决执行院里的处置方案和措施。对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负责把问题解决好。 

  (二)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对涉法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采取敷衍和压服的办法,必须带着浓厚的感情去做工作,在坚持教育疏导的同时,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要明确人要回去不是第一位的,事要解决是关键。 

  (三)快速反应、分级负责。按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性质、参与人数、事发地点等情况,分别由发生地检察院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院,必要时市院派员予以指导。 

  (四)依法处置、防止激化。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采取相应措施,坚持依法处置。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因方法不当激化矛盾。 

  (五)教育多数、处理少数。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必须坚持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的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煽动闹事、蓄意制造事端及打砸抢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依法办案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组织机构。市院成立处置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指挥部,由检察长黄超任总指挥,各副检察长任副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控告申诉检察处,由周光鉴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王建平、万行康、杨小明、张润民、廖忠奇、李宇、朱声强、沈岱林、吴少燕。各县、区院应建立本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并上报市院。 

  (二)控申部门工作职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负责集体访的受理及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在处理重大集体访过程中,控申部门应起到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及早介入、及早处理,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上访,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处置群体事件快速反应指挥部的决定和安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参与集体访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对群众集体访的处置工作。 

  当来访人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的过激行为时,法警支队(大队)应及时加以劝阻、制止,必要时配合公安机关对个别带头闹事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控申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对上访人员要进行登记,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对于领导批办和交办的案件,各县区院、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包案责任制,按照领导批示积极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答复来访群众。  

  (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查和专项检查。对包案责任不落实,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及时、工作推诿扯皮等,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集体访,如反映的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控申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如集体访反映的问题较复杂,矛盾有可能升级或属群体性事件,则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办法处理。  

  (一)来访人推选代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由来访人选出5名以内的代表到指定地点,对其他来访人员予以劝离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等候。同时,控申部门应先了解初步情况,安抚来访人,迅速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法警支队(大队)也应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二)职能部门到场处理根据归口办理原则,来访人反映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接访室参与处理。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给予来访人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三)法警支队(大队)维持秩序。如来访人不满有关部门的解释和处理,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倾向,法警支队(大队)应迅速增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如来访人发生过激行为,应果断加以制止,并在做好取证的前提下,对带头闹事者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领导接访群众。如来访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理不满意,而有关部门又无法马上作出处理决定的,控申部门应联系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接访群众。如反映的问题不属带班领导分管,带班领导可先了解情况,对问题较简单、能现场处理的,则现场作出处理决定;如问题较复杂,不能现场作出决定的,带班领导可提出初步意见,事后由控申部门联系分管领导作进一步处理。当发生群体性事件时,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要敢于面对面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越级集体访处置。如发生群众集体越级到市、省甚至进京上访,控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并根据集体上访情况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处置工作和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必要时,由领导带队前往。法警支队(大队)要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协助上级机关维护信访秩序,并注意做好对个别过激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及经费,供接返上访群众工作使用。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营造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检察工作舆论氛围,本着便于工作,利于保密,严格新闻宣传纪律,既要形成宣传声势,又要把握好分寸和尺度的原则,根据省院政治部的有关要求和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重点 

  (一)宣传 bet36体育在线两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高检院、省院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服务大局自觉性的情况。 

  (二)宣传 bet36体育在线两级检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加强和改进检察业务的新成效。 

  (三)宣传积极推进各项检察改革,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的新进展。 

  二、宣传报道的要求 

  (一)加强与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争取支持。要发挥《检察日报》主阵地的作用,同时依托中央和省级媒体以及市上新闻媒体,形成上下联运,左右互动,全面发动的整体宣传效果。 

  (二)各级通讯员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要对编写的稿件高度负责,防止报道失实。 

  (三)要加强检察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保证新闻源的畅通。要加强系统上下级之间的整体协作,各县区院要定期向市院政治部宣教处报送一个时期的新闻信息和工作动态,按时上报季度报表。市院要及时向省院报送有关情况。 

  (四)对大案要案和涉及检察机关及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要按市委宣传部和省院的统一部署进行,不得擅自报道,更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此方面的线索和素材,以防止造成负面影响。涉及新闻单位、媒体对本县区院进行负面报道的,要及时向市院或省院报告。 

  三、宣传保密范围 

  (一)凡属本院及党组尚未确定的各种规定制度,工作措施,自侦的大、要案不得公开报道。 

  (二)本院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和小范围谈话,未经批准,不得以领导同志本人名义公开发表和宣传。 

  (三)高检、省院和市院、县区院的秘密文件、电报和内部书刊、资料等,在未取消密级以前,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不得以原文、原单位名义作公开报道。 

  (四)被上级和保密单位列为秘密的各种统计数字以及本院的分布和有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五)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的编制,各种设施,有关检察系统的各种番号,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四、宣传报道的措施 

  (一)通讯员所采写稿件的签发,普通稿件交本院宣教处通联站或政工部门审查,重要稿件交主管检察长签发。 

  (二)对外界新闻媒体记者来院采访的,统一由政治部宣教处(政工科)负责,要主动热情的做好接待工作,需要提供新闻线索的,要及时请示院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按要求规定予以提供,不得擅自提供线索。 

  (三)对公开报道的稿件,有关人员在发稿前要考虑和预见宣传的社会效果。凡有损党和国家政治声誉;有损检察机关形象;不利检察机关建设,一律不得公开报道宣传。 

  (四)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和通讯员要把宣传报道的保密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对于严格把关保密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不守纪律,各行其是,造成负面影响者,视情节予以批评和查处。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为了使市院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宣传资料的收集。宣传资料是指涉及新闻报道和法制宣传相关的文字和影像、图片等资料。 

  1)以下重大事项或活动,宣教处应及时主动收集宣传资料: 

  市院重要工作部署、安排;重要工作会议;重要工作制度;新举措、新办法;业务工作会议;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工作;专项工作活动;专项学习教育活动;培训教育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其他重要活动和工作。 

  2)业务部门应主动协助宣教处收集下列资料: 

  对大、要案件的办理;典型案例重要业务工作活动;其他业务部门认为应当储存的资料和进行宣传报道的。 

  上述宣传资料收集后,除作为新闻报道和法制宣传的素材外,需要移交档案室的,宣教处办理移交手续,由档案室永久保存。 

  二、报道要求。对市院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的报道,以政治部宣教处为主,相关处室协助。实行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及时准确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政治部宣传工作人员和市院确定的兼职通讯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扬市院检察工作的成就和先进人物的事迹。 

  涉及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事迹等,由业务部门拿出初稿,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送宣教处审稿把关。特殊情况,业务部门同政治部宣教处宣传人员联系,由专职人员完成初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定稿。需摄像、摄影报道的,一律由政治部宣教处负责。 

  三、工作纪律 

  1)凡新闻宣传媒体或其他宣传单位来市院采访,由市院政治部宣教处工作人员统一接待,市院其他部门及个人不负责接待或直接接触。接受采访的对象,须经政治部报请检察长同意后,由政治部通知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准备,方可接受采访。采访活动由政治部宣传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对外新闻宣传活动中,不接受电话采访。 

  2)对大、要案件的报道,必须确保不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并必须经检察长决定,方可对外发稿,任何人不能擅自报道,或向新闻媒体泄露案情。 

  3)市院重大事项或活动的报道,要严把稿件质量。对外发稿,一律由政治部加盖检察日报安康通联站的印章。 

  四、工作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所需设备、经费等,由政治部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市院办公室提供保障。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从严治检六条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改进作风,增强检察干警廉洁从检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根据检察官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几项规定。 

  1、不准私分、挪用扣押款物和占用涉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2、不准泄露案情机密或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3、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礼物或提供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以任何方式赌博。工作时间、公务场所和出差时不许打麻将;休息时间不得违反机关规定打麻将。 

  5、不准将警车及其他公用车辆交给非本单位人员或未经批准的人驾驶和酒后驾车。 

  6、不准借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工作调动、过生日等大操大办乘机收礼敛财。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属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律予以辞退)。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行政人员。 

  第三条 检察人员个人及家庭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或受人请托办理有关事项时,接受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属于不应该接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情况; 

  (八)本人有见义勇为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九)本人及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特殊情况的; 

  (十)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检察人员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院纪检组监察处统一受理。副科级以上检察人员的报告由纪检组监察处按规定上报院党组或市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院党组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给予保密,院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检察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处和政治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纪检组每年度向院党组报告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如有和本制度不相符的,依本制度为准。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提高干警职业道德素质,维护干警和人民检察院良好的司法形象,树立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威,确保公正执法。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干警尤其是检察官必须具有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和法律信仰,应当具备弘扬正义的司法良知。 

  第二条 干警从事各种活动,不得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的合理怀疑,避免影响职务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积极学习,勤于思考,尤其是要勤奋学习业务知识及其相关知识,掌握作为检察干警应当具备的渊博知识和娴熟技能,不断提高高尚的人格魅力。同时,还应该注意加强锻炼,保持工作所需的体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干警应当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个人爱好和习惯应当高雅、谨慎、适度,不得有以下不良嗜好和行为: 

  (一)不得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毒品等违法乱纪活动; 

  (二)不得酗酒滋事,无节制地打扑克和麻将; 

  (三)不得挥霍浪费; 

  (四)不得有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检察干警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其它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六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要讲文明,树新风,做到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行为鲁莽,语言粗俗或有其他影响检察院形象和检察干部形象的言行。 

  第七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要注意礼仪。不得有与自己的身份不适应的穿着打扮,避免在自己履行职务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八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不得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 

  第九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在社会上要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在家里要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要避免出入可能使公众对自己的品行产生合理怀疑的场所。 

  第十条 干警应当维护社会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当具有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十一条 干警禁止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任何组织,也不得参加带有非法性质的其他任何组织。 

  第十二条 干警应当谨慎交友,谨慎出入社交场合,避免与社会上品行不端的人交往。 

  第十三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亲友泄露案情或其它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或使用非公开的检察信息和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干警在八小时以外要谨言慎行。不得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得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行。 

  第十五条 干警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用本人职位的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十六条 干警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干警不得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提供经商条件,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八条 干警在处理个人或亲友的有关事务时,不得有意利用本人的特殊身份获得特殊照顾,但依法可以享受特殊照顾的除外。 

  第十九条 干警不得在家里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可能使他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邀请。 

  第二十条 干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它财物。 

  第二十一条 干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也不得接受其吃请、游玩和高消费娱乐。 

  第二十二条 干警不得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本院工勤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全院干警应互相监督,认真执行。各内设机构应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促进检察人员和司法警察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依法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工作受市检察院党组的领导,向检察长负责。 

  第三条  检务督察在本市辖区内,对检察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工作人员(后统称检察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检察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和遵守检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农家乐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等装备的情况; 

  (五)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的情况; 

  (六)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纠正检察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 

  第五条  检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检务督察人员对检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务督察人员对检察人员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所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上报市院检务督察室。 

  第八条  检务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九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违规使用检察机关警用车辆、检察证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应当支持督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检察人员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社会各界或者检察人员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检务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督察,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检察机关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按照省、市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通过运用强制教育的手段,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检察院和检察干警实行超前防范、动态监督、强制教育和纠错,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保护检察干警,提高广大干警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积极性,努力构筑反腐倡廉新的防线。 

  第三条  警示训诫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全市两级院和全体干警。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三项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立足于强化各级院对检察干警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对在办理案件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改正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立足于帮助和督促检察干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是检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但可以通过责令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检察干警,是对轻微违纪违规人员强制纠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的机制。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反映,干警有意见的; 

  2、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干警有反映的; 

  3、干警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4、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检察干警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干警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干警有意见的; 

  7、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勉督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2、在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3、在办理案件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4、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令纠错: 

  1、违反社会主义基木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办案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3、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初核或者了解,其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6、己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7、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八条  警示训诫的工作程序。 

  (一)警示提醒的程序。主要运用提醒谈话的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1、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 

  2、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3、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二)诫勉督导的程序。主要运用诫勉谈话、监督勉励等形式,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1、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诫勉督导对象应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的措施。 

  2、诫勉督导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督察引导、勉励帮助的内容作出记录。 

  3、纪检监察部门对诫勉督导对象要进行跟踪督查,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单位整改以及干警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 

  (三)责令纠错的程序。主要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1、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纠错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2、责令纠错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3、纠错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责令纠错的纪检监察部门。 

  4、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纠错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纠错对象所在院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情况。 

  5、建立责令纠错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警示训诫工作的实施。警示训诫由各级院检察长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在两级院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政工部门的配合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密码传真工作管理办法

  为确保密码设备的绝对安全,保障密码传真通信通畅,实现密码传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机要工作手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密码工作领导小组 

  一、各县区院应当成立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兼任;密码传真岗位应当有固定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对密码传真工作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院对密码传真工作的各项安排、规定和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定期组织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 

  第二节  密码传真操作人员 

  三、密码传真操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密码传真知识学习,参加密码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密码传真知识和技能,确保本院密码传真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密码操作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如遇出差、请假,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告知市院办公室。因擅离职守造成传真收发延误、影响工作的,市院将按照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并在年末市院对口考核中扣分。 

  五、密码传真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小灵通或手机)。同时应及时地将密码传真操作人员、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检察长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办公室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及住宅电话号码)报市院办公室。 

  六、各县区院应当按照标准落实密码岗位津贴。 

  七、各县区院更换密码操作人员,需书面报请市院批准。 

  第三节  密码传真定密及收发 

  八、传真明、密分类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机要工作手册》的要求,做到定密准确,坚持明来明往、密来密往,不得密传明发、明传密发。 

  九、原则上要求各县区院的密码传真电话为专线电话。 

  十、密码机在工作时间一般应当打开,密码机放置于密传状态,以保证明、密传均能正常接收;如需发送明传,将密码机放置于明传状态,发送完毕后,将密码机立即继续置于密传状态;有专线电话的传真机接收模式一般应当放置于Auto(自动)模式上,自动应答前的响铃次数应在3~6次之间。 

  十一、发送传真应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送至传真室的传真文件应当立即进行编号登记和发送;对接收到的传真最迟应在4小时内送至相关部门,加急传真须在1小时内送达。 

  十二、发送传真应当进行登记,并规范填写传真文头。发送登记簿上应注明发送编号、发送时间、发送部门、传真页数、文件标题、发往单位等信息。传真文头应包含:等级、密级、发文页数、编号等内容,有领导签字和印章,对于没有文头的传真市院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十三、发送传真的流程为:部门拟文 -> 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 -> 院领导审核签发 -> 盖章 -> 传真室编号 -> 发送 -> 存档。 

  十四、对于接收到的传真应当进行登记。接收登记簿上应注明接收编号、来文时间、来文单位、传真页数、文件标题、办理部门等信息,并且在送至相关部门办理时要求接收传真的人员进行签字;对于接收时出现页数不全、清晰度不够等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发送单位予以重发。 

  第四节  其它 

  十五、本办法由市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4年12月开始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查阅、提供、保管制度

  一、市院检察统计资料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统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遗失。 

  三、院办公室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或提供统计资料,应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三、院办公室应建立统计资料查阅登记簿,查阅统计资料时,应办理登记手续。本单位查阅时,须经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对外提供统计资料时,须经主管检察长批准。 

  四、年终院办公室应及时将各类统计资料归类、装订成卷归案。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保密法》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二、统计资料属国家机密资料,非经检察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统计资料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不得通过普邮传递统计资料,不得在有线、无线通讯和私人交往中泄露统计资料。若发现统计资料泄露或可能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领导,作出果断处理。 

  四、对泄露、丢失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照《统计法》、《保密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经费的管理制度

  为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 bet36体育在线,对下列必须开支的业务费用,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规范管理,监督执行。 

  一、在侦查办案中所发生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 

  二、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所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和食宿费。 

  三、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 

  四、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所发生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五、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六、组织新闻、举办展览、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检察宣传栏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工具书、杂志、报刊费。 

  八、检察人员专业培训及检察官资格培训所需经费。聘请师资人员的授课费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九、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年终对办案有功的或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十、举报人、控告申诉人的临时食宿、医疗费、交通补助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处理、遣送费;处理冤假错案及应付突发事件中所需的经费。 

  十一、侦查办案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误餐费;夜勤补助费;劳保物品和保健津贴;密码机构工作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的特岗津贴。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经办。 

  第二条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与款物必须相符。办案部门和款物保管部门应相互制约。 

  第三条  扣押款物统一由院财务部门保管。对入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条  办案部门向财务部门移交现金时,财务部门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作为实物进行封存保管,并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五条  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保管员应在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 

  第六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建帐设卡,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有书面说明理由,经办案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八条  每半年应对本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进行一次检查,查处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对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扣押、冻借款物,如果有孳息也应一并上缴或返还。 

  第十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扣押、冻结款物,应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严禁座支,严禁挤占和挪用,案件审结后,按规定及时将扣押、冻结款物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 

  (一)办公室对市院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登记、统计、填送报表等项工作,应当做到帐物相符;各内设机构使用的专业设备和自动化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维修,维修设备须经办公室同意。 

  (二)办公室每年年初应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贵重物品自然损坏或损失的,各内设机构应将原因及处理意见送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决定进行妥善处理。对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赔偿。 

  (三)办公室负责市院机关办公的房屋产权管理事项;负责同相邻产权的公共事务联系与接洽,并协商办理事项;负责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市院机关的公共产权管理事项。 

  (四)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院机关家属院内的房产、地面、住宅楼顶面及水、电公用部分。并负责干警住宅房屋的标准价、成本价出售管理工作以及干警个人房屋出租管理。 

  二、机关办公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市院机关办公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二)负责对供水、供电、下水线路和管道进行经常性检查与维修。 

  (三)对线路、管道、楼顶面及办公楼内墙面的维修,在维修前应制定出维修计划、方案、经费支出,经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三、办公用品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别负责计划、采购、验收与管理。 

  (二)办公用品的添置,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列出清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财力情况,按照购物管理审批手续有计划的统一购置,其它内设机构一般不得自行购置。 

  (三)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对办公用品要进行分类存放,做到整齐、美观、标物一致,要严格出入库手续,进货入帐、出库下帐,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四)每星期二为办公用品发放时间,由各内设机构内勤按照实有人数和配发定额,统一签字领取。 

  (五)各内设机构对配发的办公用品、用具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私人不准擅自占用公物,工作调整时应将办公用品、用具如数移交,如需带走须经办公室同意。 

  四、办公环境及卫生管理 

  (一)机关所有车辆要严格服从管理,按指定车位停放,本院干部职工的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外单位来院车辆由门卫、保安员指定位置停放。 

  (二)全院环境卫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办公室应根据市、区及所在社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将院内办公区、家属区的环节卫生区域划定给各内设机构,实行卫生责任包干制并定期不定期进行。 

  (三)办公室制定《卫生检查项目表》,在组织各内设机构人员检查卫生时依据所列项目逐项打分,并将检查情况纪录在案,作为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评比依据。 

  (四)各内设机构要保持办公室卫生清洁,每日上班后打扫室内卫生,做到窗明桌亮,室内整齐清洁。机关办公楼各楼层要确定卫生兼管值日人员,督促,检查环境卫生。 

  五、安全管理 

  (一)加强防火防盗设施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对购置的灭火器、防盗设施应明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对车库、保管室、财务室、枪弹保管室、档案室、技术室等重点部位应加强防范、定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电源、电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除维修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准乱接电源或动用电器及其它重要设施,违者后果自负。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式。检察机关财产物资是 bet36体育在线业务活动,实现法律监督必须的物质保障。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财产物资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给、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条  本院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行政单位的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属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侦查、诉讼设备;技术设备;通讯信息、设备;武器械具;其他固定资产。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建立各类固定资产备查账簿。 

  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注意发挥固定资产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器材,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方案,报采购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器材,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4、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时,管理部门拿出意见,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处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记录固定资产明细帐,每季末主动与市会计中心核对,确保帐上、帐实相符。 

  第五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步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也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 

  1、机关日常办公所需的用品,由办公室统筹计划、安排,确定专人采购、印刷、保管、发放,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 

  2、购置大批量低值易耗品,办公室应向主管检察长提交购买计划,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3、各内设机构的办公用品由各内勤统一领取。院领导所需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内勤统一办理。驾驶员及其他工勤人员的劳保用品按季度发放。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核领物申报单时,发现所领物品超出实际需要时,有权指出并加以核减。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办公用品、设备的配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二、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列出购物计划经有相应审批权的领导审批后,再统一购买。各内设机构不得自行购置。对于大宗办公用品和高值设备的购买,应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办公用品、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与管理由办公室确定专人分别负责。办公用品、设备发放实行办公室主任审批,领取人签字,入出有帐的制度。每周星期二为办公用品、设备发放时间,由各内设机构内勤统一领取。 

  四、办公用品、设备采购人员购买物品时应货比三家、做到物美价廉。办公用品、设备管理人员对办公用品、设备要进行分类存放,做到整齐、美观、领取方便,要严格出入库手续,进货入帐、出库下帐,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五、办公用品、设备由办公室统一协调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赠送、调换、变卖。特殊情况,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个人借公物应按期归还,发生损坏、丢失按价赔偿  

  六、对配发的办公用品、设备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对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应查明原因,视情况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 

  七、私人不准擅自占用公物,工作调整时应将办公用品、设备进行清理,如需带走须经办公室同意。 

  八、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公务通讯费用补助规定

  了保障公务联系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监察局(200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职务消费货币化和通讯费用节俭化的原则,取消公费购置移动电话及其通讯费用的报销,实行公务通讯费用定额补助,按月发放。 

  二、公务通讯费用的补助对象为本院在职干部。 

  三、公务通讯费用的补助按照干部职务确定补助标准,当级别高于职务时,按级别确定补助标准。干部职务变动,补助标准在职务变动后的次月予以调整。 

  四、公务通讯费补助标准。 

  (一)领导干部 

  1、厅级干部按规定实报实销; 

  2、正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300元; 

  3、副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250元; 

  4、正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科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80元; 

  (二)非领导职位干部 

  1、正处级(含军转正团职)干部每人每月200元;副处级(含军转副团职)干部每人每月150元; 

  2、正科级干部每人每月90元;副科级干部每人每月70元; 

  3、科员及其他干部每人每月50元。 

  (三)赴市外办案的移动电话漫游费用超过本人补助标准的,经分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增加专项补助。 

  五、享受通讯费用补助的人员,必须自备移动通讯工具(手机或小灵通),如实提供联系号码,否则不予发放补助费。 

  六、享受通讯费用补助的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不得为节省通讯费用或拒绝工作任务使通讯中断。否则,单位有权停发其通讯费用补助。 

  七、市院办公室对通讯费用补助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并解释相关问题。 

  八、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市院检察干警学历教育学费补助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市院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干警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2004年-2008年全国、 bet36体育在线检察人员培训计划,根据2003年12月24日安康市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2003年3月4日中共安康市委常委会会议第2号会议纪要、中共安康市政法委安政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院实际,经市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对2003年以前参加学历教育未曾报销过学费的,凡取得大专毕业证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取得本科毕业证的按1500元予以补助。对2003年后市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学费补助事项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市院工作期间,检察干警学历不论提高几次,只补助(报销)一次学费。 

  二、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证书,必须是国家教委认可的大专以上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三、学历教育费用的报销项目仅限于学费,且以开据的正式发票为准。取得本科毕业证的,按学费的50%予以报销,但最多不超过2500元。 

  四、取得研究生结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3500元;取得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的,一次补助5000元。 

  五、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注意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全院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受检察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检察长领导,各部门不得私自在银行另设帐户和私设小金库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部门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本院盖有院财务专用章的统一票据,必须有严格的帐务记载,必须按本院的有关规定及时交办办公室,不得私自暂存或公款私存,不得坐支、挪用、私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借款制度、报销制度。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报销的各种票据必须是制式的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负责负责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而且各种要素必须齐全,必须有经手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发票手续不全、被涂改或伪造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一)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1、五千元以上的开支,报经检察长或院务会议决定;五千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检察长审批;五百元以下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会议费的开支,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3、招待费的开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4、差旅费的开支,一般工作人员的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报销,由主管检察长审批。 

  (二)借款制度 

  1、出差应填写借款出差申报单,写明出差事由、同行人员、出差天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准予借支。 

  2、工作人员出差返回七日内,必须到财务室报销,无特殊理由逾期不结算者,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职工住院原则上不予借款,确因情况特殊者,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同意的可借款,但出院后,应即归还,逾期不归还者,从本人工资扣除。 

  (三)报销制度 

  1、住宿标准:厅级,按市级领导标准执行;县级,本地区内50元(每人每天,以下同),本地区外一般地区80元,特殊地区100元;科级以下,本地区内40元,本地区外一般地区50元,特殊地区80元。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票证必须是住宿专用票证。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2、住宿票据必须要有地税局监制章和旅馆发票章,同时应写明住宿人姓名、住宿时间、房价标准、人数,否则不予报销。 

  3、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4、由于西康线通车,安康――西安的乘车时间为4-5小时,火车卧铺票应从严控制(县级以上领导除外)。出差人员遇紧急情况确需购买同席卧铺票的,需经检察长批准方可乘坐。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经检察长批准方可乘坐。 

  5、在地区境内(外)出差凡机关派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未派车所使用的交通费随报销单据报销。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市内交通费,由主管检察长审签报销(必须一事一单,单独审报)。 

  6、对借考察、学习、培训等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变相旅游的,不予报销。 

  (四)业务补贴费开支(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1、打印文件补贴每份0.5元(仅限聘用人员)。 

  2、司机出车补助费:短途每月30元/人,长途年底按每公里0.03元发给补贴(仅限聘用人员)。 

  3、机要通信人员油料补贴(仅限一人)每月50元; 

  4、大小会议室管理勤务费(仅限一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压缩会议费用支出。会议期间,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名义游山玩水,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机关办公楼修缮,经院领导或院务会议批准的维修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施工,正常的维修费用在500元至5000元以内的,办公室预算交主管检察长审核,超过5000元的由检察长或院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除经上级机关批准举办有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得举行其他庆典活动。 

  第七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院领导住宅电话标准为:厅级领导干部每月80元,县级领导干部每月50元;移动电话费用按照安检办发[2004]68号文件《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公务通讯费用补助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订阅报刊、杂志的种类和数量。除单位统一订阅的书籍、报刊、杂志外,一般不再为部门、个人出资订阅。确需订阅者,报请检察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条 本院干警(包括离退休干部)住院探望费及干警直系亲属(父母)逝世后吊唁费用的报销,原则上由院政治部以院名义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探望或吊唁,标准为:慰问费(探望费)一般限定为60元以下;吊唁费(购置花圈或挽帐)一般限定在100元下;以部门或个人名义的慰问费或吊唁费一律自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监督,财务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领导、纪检、监察的监督。财务人员每月要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当月经费支出情况,主管主任每月要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告院财务情况。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的收支计划、审核、结算等工作,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不得私自出借、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自出借本院帐户。 

  凡有违犯以上规定的,本院将按有关财务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厉行节约,确保安全,保证领导用车、办案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 车辆管理 

  1、院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调度、油料、维修、保险、年检、安全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2、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院领导用车和反贪局业务用车相对固定。工作需要时,办公室可统一调遣,集中使用。 

  3、严格车辆使用纪律。禁止公车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禁止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警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禁止酒后驾车。 

  4、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应停放在机关院内,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擅自在外停放。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二、 用车范围 

  1、院领导用车; 

  2、查办案件等业务用车; 

  3、外出开会、办事等公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出差乘火车、公共汽车接送站用车; 

  6、集体活动用车; 

  7、干警、离退休干部及直系亲属因特殊情况用车。 

  三、用车制度 

  1、用车坚持保证重点,合理安排,领导优先、办案优先的原则。确保院领导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用车。 

  2、长途用车的审批。非铁路沿线二人以上出差,可以派车。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报单》,经所在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向办公室申请派车。办公室车管人员应按轻重缓急给予安排。长途行车里程作为驾驶人员考核的依据。 

  3、市内用车的审批。用车人应填写《用车申报单》,经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由车管干部统筹安排车辆。办事、开会时间超过半小时或时间难以确定的,驾驶人员将用车人送到目的地后,应返回机关待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由驾驶人员事中或事后主动向车管干部说明情况。短途(城区内)里程作为驾驶人员每月安全出勤考核的依据。 

  4、用车到平利、汉阴、石泉、旬阳、岚皋县的,应当天返回,不得住宿。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天返回的,应从严掌握,并事先经主管检察长批准。 

  5、到西安、外省市及铁路沿线的白河、紫阳县确需派车的,经所在部门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四、 车辆的保养维修和油、材料管理 

  1、 车辆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由驾驶人员负责。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保持车辆整洁美观,车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2、车辆需维修时,由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指定的专人进行鉴定、并对修理费用及材料费用进行询价后,根据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经审核人签字,再到报价最低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驾驶人员私自送修或扩大维修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长途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的,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就近修理,凭修理清单、发票、及乘车人签字,审批手续同上。 

  4、车辆的轮胎、蓄电池、机油的更换,其他车用物品的购买,审批手续同维修。 

  5、油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定点加油。遇特殊情况或长途途中需加油的,应经主管领导同意。油料管理人员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按车逐次登记、核算。年终通报用油情况。 

  6、维修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跟车监督检查,更换下的零配件和轮胎等,都必须以旧换新。驾驶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要求更换不应更换的零配件,更不得弄虚作假。车辆维修完毕,驾驶人员试车后方予签单。 

  7、驾驶人员应保管好本车的所有证件、工具及配置的随车零件,由行政管理员统一清点后登记造册,工作调整时应如数移交,丢失的应予赔偿。 

  五、罚则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处罚的,其罚款收据单位不予报销。 

  2、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驾驶者责任大小、事故严重程度和车辆损坏程度,个人应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费用的10%--60%,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费和罚款的30%--100%。 

  六、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1、车辆维修审批单。 

    2、用车申报单。   

  车辆维修审批单 

    

  车辆牌号 

    

  申请维修人签字 

    

  填单日期 

    

  故障鉴定人签字 

    

  维修地点 

    

  批准人签字 

    

  申请修理项目 

    

  询价情况 

  承修单位 

  报 价 

    

    

  承修单位 

  报 价 

    

    

  承修单位 

  报 价 

    

    

  确定承修单位 

    

  经修理驾驶员试车后签字 

    

  日期 

    

    

    

    

    

    

  用 车 申 报 单 

   

   

   

   

  用车事由 

    

  乘车部门 

    

  乘车人 

    

  到达目的地 

    

  行车线路 

    

  出车起止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长途分管检察长签字 

    

  外地市、本市内铁路沿线检察长签字 

    

   

   

   

   

  车  号 

    

  驾驶员 

    

  派车人签字 

    

  起止时间 

    

  行 车 情 况 

  出车前里程表 

  公里数 

    

  收车后里程表 

  公里数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为科学规范机关接待工作,切实按照既节俭经费,又方便上下级院人员工作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必须以有利于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为前提,力争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2、根据客人来院目的、任务,实行对口业务部门接待,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办法。 

  3、来院客人除由市院领导出席接待可安排在其它地点就餐外,一般均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机关餐厅要加强管理,按照标准优惠、优质服务。 

  4、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部门可安排12名人员陪餐。午餐接待一般不安排酒水。 

  二、接待范围 

  1、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兄弟检察机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 

  2、上、下级检察机关、兄弟检察机关职能部门人员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三、接待标准 

  1、接待省级干部:每餐人均最高不超过80元 

  2、接待厅级干部:每餐人均最高不超过60元 

  3、接待县级干部:每餐人均最高不超过40元 

  4、接待县区院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人均每餐不超过10元。 

  四、接待中的其它问题 

  1、本院一般不负担来院客人的住宿费用,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主动帮助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本院一般不负担来院客人的旅游观光费用。 

  3、本院原则上不向客人赠送礼品,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赠送纪念品或适量的土特产。 

  五、接待审批 

  1、为有效控制接待费开支,贯彻节俭的原则,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接待部门事先要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将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来院目的、任务填写清楚,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安排接待。 

  2、在院外接待的应经检察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接待事项。 

  六、接待结算 

  1、接待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在院外接待就餐的,需持就餐发票、饭菜酒水明细表及《接待审批表》方能报销,凡无《接待审批表》或超出审批金额范围的,费用自理。在机关食堂接待的由机关食堂持接待审批表到财务室结算报销,对无接待审批表或超出审批计划部分不予核销。 

  2、办公室每月将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接受纪检组、监察处的监督。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体现组织对老干部的关怀,充分发挥老干部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市院党组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老干部工作。政治部要随时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凡遇干部退休,由政治部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并发纪念品。 

  三、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工作,过好组织生活,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本院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体育健身活动。每逢重阳节,要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五、每年春节,由市院领导带领工作人员慰问全体离退休干部。 

  六、自离退休干部过70岁生日起,每年过生日当天,由政治部派员赠送鲜花或生日蛋糕,表示祝贺。 

  七、凡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由市院领导或政治部工作人员前去看望。 

  八、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开支,应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政治部经办,每年底由政治部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九、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离退休干部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档案,随时掌握离退休干部的健康和生活状况,注意征求和收集老干部的意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十、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规范聘用工勤人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勤人员的管理 

  1、市院办公室为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和辞退工作。 

  2、工勤人员的聘用,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使用工勤人员实行留勤辞懒,用优退差。 

  二、工勤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1、应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意识,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没有被治安处罚、纪律处分(应聘司机还应无重大交通肇事的纪录);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以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被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特长和劳动能力,(应聘司机还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汽车驾驶专业等级资质,连续驾龄在两年以上,有正式汽车驾驶执照)。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所聘人员在岗年龄,男性不能超过50周岁、女性不能超过45周岁。 

  2、应聘人员,城镇人口需持身份证、《待业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务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农村人口需持身份证、乡镇以上证明或《务工许可证》及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3、工资待遇 

  凡本院聘用的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即签订合同(合同期为1年)。试用期的工资按试用期满所定工资的80%发给,期满合格并被聘用后发给100%的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合同期满被聘人员表现良好,且工作需要,可续签合同。 

  四、工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维护机关形象。 

  3、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5、不打听案件情况,不搬弄是非,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6、倡导精神文明,礼貌履岗。不做有违社会公德的事。 

  7、讲求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五、考核 

  实行考勤签到制。签到表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作为奖惩依据;在合同期内每半年组织一次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之一。 

  七、奖惩 

  1、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事故发生,群众满意,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可予以奖励。2、对于工作效率不高责任心不强,纪律松懈,无突出表现的,予以批评教育。3、请假1天扣发一天工资(含其它补助),旷工1天扣两天工资,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扣发1天工资。4、损坏单位公共财物或因本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随时有权予以辞退: 

  1、不服从管理的; 

  2、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的; 

  3、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4、违法乱纪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以上处分的; 

  5、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5次、旷工3天; 

  6、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7、多数干警不满意的。 

  本管理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院的公文是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 

  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使检察权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市院办公室是市院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县区检察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市院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议案 

  适用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法定事项。 

  五、通知(重要事项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重要事项通知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关于检察工作以及高检院、省院领导来安视察、调研等重大活动有关事项的安排。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通报有关情况。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命令 

  适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或成员发布带强制性领导、指挥性文件,任命司法警察等。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和运用范围 

    

  第八条 市院机关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中共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文件》,用于以市院党组名义就检察机关重大问题,全局性部署、单项工作、具体问题等向市委报告、请示。 

  二、《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文件》即市院一号公文,用于反映带有全局性的、重要的或需要突出强调的内容,包括市院就全市检察工作作出的决定、指示、通知、通报;对重大案件的批复;向上级机关的报告、请示等。 

  三、《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即市院二号公文,用于市院就具体的情况、问题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函件;对下级机关的通知、通报、批复等。市院各部门如确有必要,经院领导批准,也可用市院二号公文格式,以市院名义行文。 

  四、《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用于按照院领导指示,发布对检察工作全局有指导意义而不需使用市院文件发布的通知、通报等,以及市院阶段性或一般性工作安排、通知。 

  五、《中共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反映市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研究决定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需要执行的事项。 

  六、市院各部门公文,适用于各内设机构就本部门业务工作向省院对口业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业务部门安排指导意见等。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市院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附注、印发传达范围、抄送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市院机关公文的版头须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市院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均应分别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为绝密机密秘密。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标注在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三、紧急公文应在首页版心第一行右上角标明特急或者急件。若密级与紧急程度同时出现,紧急程度应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一)市院党组文件,发文字号为安检党字[××××(年度,下同)]××(序号,下同)号,字号居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 

  (二)市院一号公文,字号为安检发[××××××。字号居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 

  (三)市院二号公文,字号为安检发×(拟文机构代字)[××××××,字号居横线之下,标题之上,右侧。 

  (四)办公室文件,字号为安检办发[××××××。字号居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 

  (五)以市院为主办机关的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字号为安检会[××××××号。字号位置同市院一号公文。 

  (六)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纪要,用市院二号公文版头。在横线之下正中,标注:××××(会议名称)会议纪要。序号居纪要名称之下,正文之上正中。 

  (七)市院内设机构公文,字号为安检×(拟文机构代字)发[××××××。字号位置同市院二号公文。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在版头横线下方正中位置。会议通过的文件,可以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加括号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六、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书写。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可于公文专页接活栏中第一行顶格标明。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或者在正文相关处用括号注明见附件字样。被批转、转发、印发、发布的公文,正文标题中已作标明的,即是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九、公文落款包括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和印章。发文机关应用机关全称。联合发文时,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上或在前。发文机关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电传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用中文数字写明年、月、日,标注在发文机关名称正下方。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发文机关名称正中,应当端正、清晰。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侧下方,主题词上方。 

  十一、公文按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需抄送有关机关的应注明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名称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主题词之下。送上级机关用抄报,送同级或下级机关的用抄送 

  十三、公文应在抄送范围下方,用间隔线隔开,标明印发(翻印)单位名称、时间、份数。打印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分别注明校对人、打印人姓名。 

  十四、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页码。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每行28个字,每页22行。正文采用3号仿宋字体。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一条 市院可以对上、下级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市院办公室可对下级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其他内设机构只能对上下级检察院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不得对外行文。 

  第十二条 市院公文一般上报、下发一级,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时,越级上报的公文应当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下级检察院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检察院。 

  第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和请示不能同时使用。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督办、保管、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包括拟稿、核稿、审稿、签发、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市院办公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院领导阅批、或视情况直接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经院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根据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向院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市院办公室对外来公文要进行分类登记,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对急件和传真电报应随到随处理,不得延误。对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复印送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阅知,办公室存原件备查;凡需督办的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结。 

  第二十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准确体现本机关或本部门发文意图,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如果有两个层次,也可用一、1、来表述,但结构层次序数不得倒置使用。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体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移页,同一文中数字使用前后要一致。 

  第二十一条 以市院和市院办公室名义撰制的公文,如由业 

  务部门代为拟制,先由各部门负责人核稿并签字,然后送办公室统一审查,再送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或由分管检察长呈送检察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以市院和市院办公室名义草拟公文送领导审签前,部门负责人核稿的重点为: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是否正确,涉及其它机关工作内容与要求是否经协商一致,文字是否适当;办公室技术性审核的重点为: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如审核中认为不妥,办公室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以市院名义撰制的上行文,由检察长签发;以市院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检察长或者由检察长授权的其他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市院党组名义撰制的公文,如由各内设机构代拟,应先经该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政治部负责人审核,再送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审核签发;以市院检察长名义撰制的公文,如由各内设机构代拟的,应先经该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并送办公室核稿后,再送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审核签发;以市院各内设机构名义撰制的公文,由该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送主管检察长签发;办公室按照院领导指示撰制的或对全市检察工作具有指导性内容的公文,应送院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五条 审核、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核、签发时间。 

  第二十六条 市院与其他机关、单位联合行文,承办机构应先送本院领导审核、签发,再送有关机关、单位会签。 

  第二十七条 撰制、修改、校核、签发公文,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等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在装订线以内。 

  第二十八条 撰制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并按发文稿纸中规定的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必须用方格稿纸书写,一格一字。 

  第二十九条 以市院及市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院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公文校对统一由起草部门进行。 

  第三十条 翻印、转发上级或其它机关的公文时,要注明翻印机关、时间和份数。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不得翻印或复制。 

  第三十一条 传递绝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明密混用,密电明复。 

    

  第七章 公文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门别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市院和其他机关的联合行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并定期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应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应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保存价值的公文(包括应销毁的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鉴定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的公文,市院办公室应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0日起施行,以前与之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市院内设机构发文代字 

    

  机构名称       发文代字 

  (一)办公室       安检办发[×××××× 

  (二)政治部       安检政发[×××××× 

  (三)侦查监督处    安检侦监发[×××××× 

  (四)公诉处       安检诉发[×××××× 

  (五)反贪污贿赂局   安检反贪发[×××××× 

  (六)渎职侵权检察处 安检渎检发[×××××× 

  (七)监所检察处     安检监发[××××××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安检民发[××××××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   安检控发[×××××× 

  (十)职务犯罪预防处   安检预发[××××××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 安检研发[×××××× 

  (十二)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1、纪检组   安检纪字[×××××× 

  2、监察处   安检监察发[×××××× 

  (十三)机关党委  安检机党字[×××××× 

 

  院一号公文格式 

  安检发[×××××× 

    

  ×××××××××× 

    

  ××××× 

  ×××××××××××××××××××××××××××××××××××××××(正文)。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 

  主题词: 

                                

  抄报:×××× ×××× ×××  

  抄送:××× ××× ×××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日(共印××份)       

  校对:×××       打印:×××           

  办公室一号文件格式 

    

    

    

  安检办发[×××××× 

    

  ×××××××××× 

    

  ××××× 

  ××××××××××××××××××××××××××××××××××××(正文)。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办公室印) 

             ×××××× 

  主题词: 

                                

  抄报:×××× ×××× ×××  

  抄送:××× ××× ×××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日(共印××份)  

  校对:×××          打印:×××       

  会签文件格式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 

  ×××××××××××××××× 

    

  安检会[×××××× 

                                

  ×××××××××× 

    

  ××××× 

  ××××××××××××××××××××××××××××××××××××(正文)。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单位印章) 

             ×××××× 

  主题词: 

                               

  抄报:×××× ×××× ×××   

  抄送:××× ××× ×××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日(共印××份) 

  校对:×××           打印:×××       

  内设机构公文格式 

    

    

    

  安检×发[×××××× 

    

  ×××××××××× 

    

  ×××× 

  ×××××××××××××××××××××××××××××××××××××××(正文)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处、室、局) 

               (部门印章) 

  ×××××× 

  主题词: 

                                

  抄报:×××× ×××× ×××  

  抄送:××× ××× ×××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日(共印××份) 

  校对:×××          打印:×××        

  院二号公文格式 

    

    

    

  安检发××××××× 

    

  ×××××××××× 

    

  ×××× 

  ×××××××××××××××××××××××××××××××××××××××(正文)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 

  主题词: 

                                

  抄报:×××× ×××× ×××  

  抄送:××× ××× ×××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日(共印××份) 

  校对:×××          打印:×××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 

  ×× 

  ××××××××日) 

    

    

    

    

    

  参加会议人员: 

    

    

    

                                  

  送: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公文主题词表编制和使用说明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力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盖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和类别词可分别作为档案分类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是参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并征集本市检察工作区域词和其它相关词条自行编制而成的,词表包括用于引标的主题词共计251个,并按相关类别分别列出。 

  (二)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检察政务、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公诉、侦监、渎检等。第三类是类属词,如审查起诉、立案监督、超期羁押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标引。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标引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书写。 

  (二)标引顺序是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文种)的词。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表达。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示区别。 

  (六)词表中不同类别词中相同类属词只出现一次,不一一列出,使用中可根据需要进行组配标引。 

  四、词表管理 

  本词表由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 

    

         

    

  01 检察政务(103个) 

  01A 会议(11) 

  党组会  检委会  检察长办公会  院务会  民主生活会 

  检察长会  座谈会  联席会  联系会   处务会 

  01B 文秘(27) 

  议案  报告  决定  公告  通告  通知  重要事项通知    通报   请示  安排   总结    案件请示  批复  命令     纪要   意见  实施方案  传达  汇报  检察建议 办法 细则 规定 送阅件 批示 

  01C 政工 (19) 

  录用  任免  人档  检察官等级  工资  考察  考核  

  基层院建设  责任书 教育培训  宣传  表彰、奖励  绩效  示范院  后进院  学历教育  机构  老干  基层检察院 

  01D  机要(16) 

  公文  交办 督办  会签 统计  保密  密码  传真 

  文书处理  档案  信息  局域网  机要通道  分析 印章 

  人大代表联络 

  01E  纪检  监察(15) 

  案件查处  党风廉政教育  廉政制度 公正执法联络员 

  案件回访  专项检查 落实措施 处分  解除  案件检查  

  行风建设 纪律作风整顿  检务督察 

  01F  党建(15) 

  党委会 支部会 支部生活  换届改选  学习交流 经验 

  评议、辅导  文艺  竞赛  发展  教育  警示教育  整顿 

  专栏  

  02 检察业务(126个) 

  02A 公诉(14) 

  起诉  不起诉  追诉  临场监督  综治  抗诉  提请抗诉 

  公诉改革  纠正违法  补侦  交办  改变管辖  漏诉 

  02B 侦监 (10) 

  批捕 立案监督  延押  追捕  错捕  漏捕  行政执法 

  刑事执法 维权岗  引导侦查 

  02C 反贪  渎检 (19) 

  初查  立案  侦查 侦结  追缴  撤案  移送起诉 

  移送不起诉 案件移送  安全  协调指挥  人才库  

  调用令  视听 专项行动  预防  司法鉴定 

  02D 职务犯罪预防(11) 

  网络  个案  机构  专项预防  行业系统  调研  对策 

  指导与协调  警示教育基地  动态  

  02E 监所(21) 

  监管 执行  交付执行  防范  牢头狱霸 超期羁押  

  劳教检察  规范化  等级化   动态监督  网络化  

  专项检察  再犯罪  预防  检察室  减刑 假释 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缓刑 

  02F 民行 (10) 

  审查  抗诉  提请抗诉  建议提请抗诉  执行  息诉与和解  程序  不立案  说明 

  02G 控申(14) 

  接待  涉法上访  举报  督办  申诉  赔偿  首办责任 

  来信  来访  文明接待室  集体访  告急访  分流办理 

  02H 调研(11) 

  检察调研  专题调研  调研题目  学会  专家咨询 

  检委会办  司法解释 建议  联络 检察志 人民监督员 

  02I  法警(16) 

  警务机构  法警配备  警衔管理  保卫  突发事件处置  

  押解 看管 送达  培训  传唤   拘传  警用装备 

  枪支弹药  警车  安全 

  03 检察事务(22个) 

  财务  预算  决算  专项经费  赃款赃物  后勤  装备 

  会务  接待  车辆  固定资产  公用设备  办公用房  

  办案用房  机关建设  制度 防汛抢险  扶贫帮困  

  收支两条线  清产核资 服装 卫生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责任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借阅档案人员要热情接待,高效服务。 

  (二)广泛征集、接收各类档案资料,编写、完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信息保障。做好利用效果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院业务、历史,了解室藏档案,做到积极主动,提供及时,调卷迅速准确。 

  (四)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档案借阅人员一视同仁,照章办事。 

  (五)主动做好档案咨询服务,积极帮助借阅人员使用检索工具和查阅档案资料。 

  二、档案接收 

  (一)院内设机构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 

  (二)院内设机构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分类进行整理。 

  (三)机关的文书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将上年度形成的文书类、诉讼类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编目、组卷后,向院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文书档案归档 

  (一)本机关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整理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进行整理。 

  (三)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逐件加盖归档章,填写机构、年度、件号、期限、页码后整理装盒。 

  (四)归档文件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便于查阅。 

  (五)归档文件装盒后应按年度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上架。 

  四、诉讼档案归档 

  (一)机关业务部门,对形成的诉讼文书档案材料,要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二)诉讼档案,坚持谁办案,谁组卷的原则,由案件承办部门组织承办人在结案后一周内整理立卷。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组卷。于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院档案部门。跨年度的案卷归入结案年度。 

  (三)归档的诉讼文书内容,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收集;案卷排序依照第八、九条规定的排列顺序进行整理,装订依照第15条规定进行。 

  (四)案卷装订后,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立卷单位与档案部门清点无误,质量符合归案部门要求,档案部门签字接收。 

  五、档案保密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严禁失泄密事故发生。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不得向外谈论室藏档案内容、资料的分布情况和保管情况。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属查阅范围的内容,做到绝不翻阅、摘抄、复制。 

  (四)查阅档案资料必须用专用查档纸,不得记在个人笔记本上。 

  (五)凡在本室摘抄、复制的密级以上的档案资料,使用后必须退回本机关档案室,不许私自收藏。 

  (六)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借出的案卷,不许携带家中或公共场所;摘抄过程中出现的废纸亦得当场销毁,档案资料不许转借他人。用后应及时归还。 

  (七)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查阅,查阅时只许摘抄和复制相关内容。 

  (八)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档案资料。 

  六、档案保管 

  (一)档案保管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按照八防要求,配合必要的设备,杜绝一切危及档案安全的隐患。 

  (二)档案室的温湿度要按照国家标准,温度控制在14至24,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控制在45至60,变化幅度不超过5%,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好档案室温湿度登记与调控工作。 

  (三)档案柜的排列要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不小于100MM),柜与柜之间横向间距不小于1030.5MM,或垂直于窗户,便于通风、降温、防潮。 

  (四)窗户要悬挂暗色窗帘,以防止光线对档案的伤害。 

  (五)对室藏档案要经常检查,发现有危害档案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对破损档案要及时修补、抢救。 

  (六)定期检查室内消防器材、电路及其它设备,按时更换防虫药品、防潮等器材。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七、档案借阅 

  (一)凡本院人员借阅档案应在阅卷室查阅,以利保密。非承办人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借出档案,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履行签字手续,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十天。到期应归还或续办借阅手续。 

  (二)凡需借阅重要机密档案(党组会议记录、检委会议记录、人事组织、财务报表、帐薄凭证等),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 

  (三)其他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阅本院诉讼档案,应根据正式函件和工作证(身份证),需经本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对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阅。 

  (四)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查阅诉讼档案时,需出示律师身份证件、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并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办案部门到档案部门办理借阅手续,档案部门提供检察卷A卷。没有A卷,可按规定提供复印件。 

  (五)声像档案原件(母带、底片、母盘)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征得声像档案形成部门的同意和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借阅复制件。归还时应进行检测。 

  (六)经批准在档案部门、业务处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处室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档案部门应在印章登记簿上注明。 

  (七)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丢失、涂改、圈划、撤换、批注、拆散和折绉,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档案归还时,档案部门必须详细检查,点交清楚,并由借卷人员、档案人员分别在借阅登记簿上进行注销。 

  八、档案资料复制 

  (一)凡利用本院档案资料需要复制者,由本院指定专人进行复制。 

  (二)复制本院保存的密级档案和大量的非密级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 

  (三)凡在本院复制的档案资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复制,使用后利用者应将复制件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处理,一般个人不得保存,确需保存者,应在借阅登记薄上注明。密级档案资料复制件使用以后交回本院档案室,个人不得保存。 

  (四)非本院工作人员或非工作需要一般不予复制。如特殊情况须复制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方可复制。 

  (五)在档案资料复制中,对超越复制范围,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复制者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九、档案统计工作 

  (一)按照档案统计工作任务,管理人员坚持做好档案数据收集工作,熟悉了解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设施。 

  (二)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各种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及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准确无误地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三)管理人员每半年对全市检察机关档案和本机关档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分析,年终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工作。 

  (四)坚持作好统计分析评价工作,注重档案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及时总结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档案鉴定销毁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鉴定销毁工作要求,对到期室藏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二)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负责,每二年对不同时期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一次甄别工作,对存毁档案提出意见,报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某一时期、某一类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时,要制定出统一方案,按照鉴定原则和标准进行鉴定。 

  (四)对于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要认真填写档案销毁清册,逐件核对,经鉴定小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 

  (五)档案销毁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销毁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备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由政治部内勤负责机关考勤工作,带班领导及纪检组、政治部、监察处负责对机关考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政治部每月公布迟到、早退、旷工及请假情况,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优、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2、院领导的考勤,由本人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于月底交给政治部内勤。其他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实行每日两次签到制,即在每日上午8:10以前,下午14:10以前(夏季15:10以前)集中签到,须经本人签名,不准代签或预签。政治部内勤要按时收回签到册。上班超过10分钟时间为迟到;迟到者要及时到政治部内勤处签注迟到时间,否则视为旷工。在规定下班时间15分钟以前离岗的为早退。 

  3、因执行侦查工作任务而不能签到的,由该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负责考勤同志向主管领导核实后予以记载。请假或出差的,以请假条和出差申报单为据。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病、事假,须由本人写请假条,按审批程序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送交政治部人事处,并妥善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向领导说明理由,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2、院领导请病、事假,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县级检察员)请病、事假三日以内,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三日以上经检察长批准。部门副职(含正副科级检察员)请病、事假一日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两日以上五日以内,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超过五日的经检察长批准。机关正副科级以下干部请病、事假两日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七日以内经主管副检察长批准;超过七日的经检察长批准。凡病假超过五日的,应出具社保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3、在重要会议或重大集体活动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特殊情况者须经检察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 

  (二)休假 

  1、休假一般由各部门统筹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条,按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后,送交政治部人事处方可休假。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可以与休假合并使用。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累计病假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均不再休假,已经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休假。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2、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县级检察员)休假,经主管副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休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副检察长批准。 

  (三)销假、续假 

  假期届满,应按时上班,并到政治部人事处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续假理由,按审批程序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送交政治部人事处方可续假。未办理续假手续,逾假不归的,视为旷工。 

  三、附则 

  1、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到医院门诊看病,当日返回工作岗位的,按出勤计;当日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按病假计。对病、事假者,均按缺勤天数扣发岗位津贴。 

  2、对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发一天岗位津贴;每月累计8次的,再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平均日工资(每月23天除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算)。 

  3、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5天以上者,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予以辞退。 

  4、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8天的,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平均日工资的10%;超过30天的,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平均日工资的20%;依次累计每多10天加扣本人平均日工资的10%。 

  5、对出勤率达不到单位平均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6、政治部人事处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报经检察长批准后,于次月八日前通知机关财务室负责执行。 

  7、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带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机关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领导为本院正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 

  二、实行每周一名领导带班制,星期一交接班,由办公室根据本院领导工作情况依次安排带班领导,并按时在门厅带班栏内公布名单。如遇带班领导因事外出一日以上时间,应及时调整带班领导。在法定节日放长假期间,由办公室临时按日安排带班领导。 

  三、带班领导职责 

  1、负责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监督值班法警和门卫履行职责情况,妥善处理在带班期间机关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2、对机关工作人员遵规守纪和工作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带班期间若不认真履行职责,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节假日干警值班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节假日期间机关安全、防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假日干警值班由办公室根据院机关干警总人数及工作情况具体负责安排,按时向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及各内设机构报送和公布值班名单,以及起止时间,并安排值班室、值班电话以及值班记录。 

  二、干警值班、领导带班及驾驶员值班任务情况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年共需要安排值班时间为24天计192小时,根据本院在册干警总数,核定带班、值班工作量如下: 

  1、院领导带班人均每年不少于5天; 

  2、干警值班人均每年不少于4小时; 

  3、驾驶人员值班人均每年不少于3天。 

  三、年满52岁的副县级检察员不列入干警值班范围。如院领导因故不能履行带班职责,可安排副县级检察员履行带班职责。 

  四、值班人员的确定及值班表的编制 

  节假日干警值班由办公室年初将全年值班任务分解到各内设机构;再由内设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和方便干警节假日生活的原则,排出干警值班人员及起止时间,在节假日前三天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执行。 

  五、干警节假日值班职责: 

  1、值班干警负责维护机关安全、防火、防盗,对节假日进入院内人员进行登记,适时对办公区、生活区进行安全巡查,对突发事件除采取应急措施外,同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以妥善处理。 

  2、值班干警对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并作好记录。 

  3、值班干警应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应保持高度警惕性,值班交接班前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进行交接班。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值班制度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防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理机关所出现的突发事件及相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警值班由法警支队根据法警工作情况安排值班人员(每天一轮,依次进行),并负责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在门厅值班法警栏内公布名单。值班地点在法警值班室,每日上午8点交接班。 

  二、值班法警负责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机关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适时对办公楼及机关院落进行安全巡查;对无理取闹,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者及出现在机关的突发性事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予以妥善处理。 

  三、值班法警对待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主动协助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作好来访记录。 

  四、值班法警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值班时,须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严格交接班手续。 

  五、值班法警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保持值班室肃静、整洁,不得在值班期间从事娱乐或有损法警形象之事。 

  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值班法警的责任。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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