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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和控告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1-24

  一、举报须知:

  1、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2、请您根据上述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进行举报;

  3、请您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照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借检举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4、提倡实名举报。进行实名举报的,请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便于与您联系;

  5、请不要重复举报。

  二、控告须知:

  1、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①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④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⑥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2、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或申诉。

  3、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

  4、请不要重复控告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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