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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发布时间: 2019-01-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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