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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

发布时间: 2019-01-28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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