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须有节,贪杯易招祸。被告人要吸取教训,珍惜这次改过自新机会,做一名守法公民”。这是近日,岚皋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苗蓉在出庭公诉上对酒后滋事伤人案被告人的告诫。
202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子满月宴上饮酒后,因饮酒意识不清,在其居住的安置小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触犯法律,害人害己。
承办检察官苗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困难,赔偿协议未达成,被害人大部分医疗费也未支付,双方矛盾也未得到化解的情况,通过上门听取双方意见、宣讲法律政策、耐心做思想工作,对王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礼,明之以法,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承诺分期赔付余下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并悔改,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某某作出缓刑判决。
该案的处理,避免了王某某因案返贫的风险,降低了被害人的损失,既达到了惩罚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