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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换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 2022-07-28

   “我们只是想去他的回收站放点火,制造烟雾污染,给他找点麻烦,没想到火势蔓延,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犯罪嫌疑人小林(化名)、小张(化名)对放火的行为十分悔恨,这一把愤怒的烈火导致二人都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林、小张及被害人老徐(化名)在县城各自经营了一家废品回收站,因老徐抬高废品回收价格,导致小林、小张的生意受到影响。二人因此怀恨在心,为报复老徐,小林遂邀约小张一同去老徐的回收站点火。二人经踩点后于凌晨来到老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外,用蜡烛将回收站内的废品点燃后逃离现场。 

  二人离开后,老徐家回收站内火势蔓延,引发液氧罐爆炸,造成站内设施、叉车、纸壳打包机等设备以及回收的废旧物品烧毁,还使得周围多名住户房屋内物品损毁、玻璃碎裂等。经鉴定,共造成财产损失220余万元。 

  该案由石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过审查后,以犯罪嫌疑人小林、小张涉嫌放火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可能造成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因小事产生矛盾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切勿出于报复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以身试法,终将玩火自焚,因为一把小小的火,可能换来的便是牢狱之灾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