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日前,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经过:小梅(化名)从不正规商家低价购入保健品进行售卖,公安机关侦查时发现多款在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非食品原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小梅(化名)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安机关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小梅(化名)在明知保健品中掺有对人体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不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因此,小梅(化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经教育后小梅(化名)主动上缴了销售金额10倍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致歉,承诺不再销售此类产品。
在此,检察机关提示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到正规药店或专门商店购买,仔细辨认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以免危害身体健康。如发现有售卖此类产品的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09检察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将积极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