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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思侠、魏智波刑事申诉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1-11

  2020年11月9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思侠、魏智波刑事申诉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5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4日、9月9日、9月11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魏智波、张海成、李思侠的刑事申诉材料,并分别于当日受理。期间,张海成向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刑事申诉,2020年9月14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海成刑事申诉案件终止办理,并向张海成送达了《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思侠、魏智波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审查。2020年11月9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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