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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银行卡 取走现金触刑法

发布时间: 2021-09-15

    “我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没想到触犯了刑法,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犯罪嫌疑人魏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悔恨的说道。 

  原来,魏某在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上一位取款人并未取走银行卡,窗口界面仍停留在取款页面,魏某随即操作取款5000元人民币离开,被害人收到银行的取款提示短信后,及时报警。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赃款。案件经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以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 

  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及时交给发卡银行或公安等相关部门,不要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深陷囹圄。在申领新卡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妥善保管,并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若发现银行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财产损失。另外,ATM机取款后一定要及时查看银行卡是否收回,切勿遗忘在自助取款机中。(第一检察部    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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