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然而,申某某并没有从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宽大,无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怎样耐心解释、警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县检察院在实时监督工作中发现了该情况,同县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认为应加强对申某某的教育工作,强调不按时报到特别是超期(一个月后)报到的法律后果。但反复教育无效,申某某一直拒不返回。
在对申某某的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并将相关文书、材料抄送紫阳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审查了相关材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纠正建议,得到该局及时采纳。紫阳县法院依法裁定对申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将裁定书抄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裁定正确合法,对其中出现的文字校对有误等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得到及时采纳。
在双手戴上冰冷的手铐走进看守所的那一刻,申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希望能够再有一次机会”。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申某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等待他的将是二年的牢狱生活。
检察官说法:
缓刑不等于“无刑”,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给符合条件的罪犯一次监外改过自新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是被判处缓刑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定,如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将被依法予以训诫、警告,甚至撤销缓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通俗意义上的“缓刑犯”),如果能够主动服从考察机构考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那么就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就可能会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