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旅游不属于外出的正当理由,想要出游就只能在所居住的市、县。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那“说走就走”行不行?“行”,可能会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随意外出,会被给予训诫、警告等处罚,如果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一墙之隔可能只是一念之差,社区矫正对象务必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让自己圆满度过矫正期,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