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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检察官带您了解行政检察

发布时间: 2024-07-15

  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已形成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具体包括: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

  3.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4.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

  5.促进“民”“官”融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对于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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