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叫“行政非诉执行”。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呢?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简单来讲,行政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不用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处罚对象强制执行。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实施、执行异议和复议等为监督对象。这种监督具有双重职能作用,既促进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不仅要监督法院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实施等司法行为,同时要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不依法申请执行、不实施法院执行裁定,以及行政行为本身违法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诉讼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包括了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程序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范围
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执行实施活动。
1.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环节,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不受理、不立案,或者违法受理、立案等情形;
2.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裁定环节,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裁定执行的主体不当或裁定准予执行的内容不当等情形;
3.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实施环节,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情形;
4.在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各环节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5.人民法院存在的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在“穿透式”监督理念下,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规范、违法或者制度漏洞等问题。
1.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存在不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是否履行催告程序;
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怠于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
5.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