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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 2020-04-28

 

近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文某某提起公诉。文某某系陈仓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一名漏犯。至此,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提起公诉,有效打击了辖区内污染环境刑事犯罪。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文某某与其丈夫南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瓶,并雇佣张某某等五人利用电钻打眼后排放废液的方式拆解废旧铅酸蓄电瓶,将电瓶内含铅有毒废液利用暗管排入下水道内致其流入渭河。201844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处置废旧铅酸蓄电瓶的南某某、张某某等六人抓获,文某某在逃,现场查获仓库内存放的废旧铅酸蓄电瓶152.6吨,处置过的废旧铅酸蓄电瓶181个,重3.1215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拆解处置的废旧铅酸蓄电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弃的铅蓄电池)。经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取样监测,非法处置的废旧铅酸电瓶排放废液为含铅污染物,排放口铅含量为50.2mg/L,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mg/L3倍以上。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顿以上或是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陈仓区检察院对文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向陈仓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该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从快办理、从严打击,形成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近五年来,该院共办理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4159人,批捕33人,提起公诉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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