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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 2014-07-04
(一)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人员“八要八不要”
1. 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 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 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 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 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 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 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8. 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1. 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 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 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 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 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 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 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五)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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