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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有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 2022-11-28

   

  民间借贷: 

    

  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是该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及难点。在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的认定是较难进行审查认定的。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形式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若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以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缺乏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应当围绕以下三方面审查: 

    

  1、不存在书面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即使债权人没有直接债权凭证,但如果债权人提供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也应当对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2、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推定可以被其他有效证据推翻。 

    

  3、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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