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
法条:《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特征
1.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当事人按约支付的金钱,必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定金
(1)注明“定金”字样
(2)约定的《民法典》587条定金罚则
当事人交付“订金”等,既没有注明“定金”字样,又未约定“定金罚则”的,不成立定金合同。
3.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