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年以来,金台区院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犯罪4案13人,分别是侯某某妨害公务案,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薛某某等10人妨害公务案,薛某某案件的同案犯叶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2案2人,分别是侯某某、杨某某;情节轻微不起诉1人,系贾某某。现对此类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从健全机制建设和加强制度保障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妨害公务案的主要特点
1.妨害公务以“袭警”居多。办理的5起妨害公务案件中,除薛某甲和和薛某乙指使窦某某、赵某某等8人及叶某某阻止法院执行公务,致使法院诉讼保全工作无法执行以外,剩余3起均系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执法对象暴力袭击。
2.部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两次。侯某某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盗窃被判刑。此类人员遵纪守法法意识淡薄,再犯可能性较大。
3.酒后实施妨害公务犯罪较多。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接受酒驾测试过程中驾车强行冲过检查点,将一名民警带倒后逃窜,致被害人右侧下尺挠关节半脱位,右膝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侯某某系酒后在一居民住宅楼拍门滋扰,住户报警后三名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接警室休息醒酒,在醒酒过程中侯某某撕扯民警警服、警衔,掌掴一名民警面部,造成被害人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贾某某系民警处置醉酒闹事的警情过程中,其拒不配合,暴力袭警,致民警人身损伤。以上三起案件均系酒后实施。人在饮酒后往往具有情绪激动,认知偏激,行为失控等特点,容易产生暴力倾向,此时若添加“逞英雄”的错误认识,便会对他人劝阻、约束产生对抗行为,进而演变为暴力违法犯罪。
4.对人民警察身心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从侯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的受伤情况来看,均系轻微伤,但看似轻微的表象之下是对人民警察身心的双重伤害。例如侯某某撕扯民警衣服,将象征职业尊荣的肩章撕掉扔在地上,并多次掌掴民警面部;贾某某在反抗过程中致使民警不慎将警用喷雾洒在自己眼中,“该民警当时十分痛苦”,贾某某还拳击、肘击民警胸部,对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同时,杨某某案和贾某某案中均有辱骂人民警察的情形,有损人格尊严。
5.执行公务应对措施不够完善、有效。薛某某和叶某某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被四五十人围困长达数小时,期间没有及时有效的措施;贾某某案件中,两名民警被殴打,一人捂着头部,一人捂着眼部,此种情况下,另外一名民警已经丧失了控制现场的可能性,待支援的警察到场后才“较好地维持了现场秩序”;候某某案件中,未体现出处置醉酒扰民事件而采取的特别防范措施。侯某某和贾某某案件中,面对暴力反抗甚至暴力威胁,人民警察只得以“多次警告”“不停地表明身份”“口头警告不要接触正在处置警情的民警”来应对,这种处置“不力”,甚至处置“无力”的表象下,反映出人民群众对良好治安的期待与出警现场处置机制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1.细化和改进人民警察出警处置规范。应当细化完善与当下矛盾纠纷处置需求相匹配的执法规范、战术规范,以较强的可操作性应对出警现场的复杂多变性。同时,应加强对特殊警情的研判和应对,例如处置醉酒、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的警情时,可以适当增加出警人员并加强装备,同时报备特警以便获得即时支援。
2.建立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容过”机制。使用“身体强制”是被依法允许的处置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对抗在所难免,如果发生被处置对象财产受损或者人身伤亡,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背景准确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意外事件,该保护的保护,该追责的追责,通过科学的“容过”机制给人民警察敢于处置、善于处置的底气。
3.加强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通常做广义理解,即着制式警服,到达现场后亮明身份、出示证件,以人民警察民义处置各类违法犯罪事件的公职人员,包含辅警。贾某某案件和杨某某案件中被害人均系辅警,袭警事件发生后,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该给与工伤医疗、带薪休假、加班补助等职业保障,保护其应有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
4.加强网络舆情预警和处置。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形势下,短视频断章取义、传播速度快的弊端日渐突出,人民警察出警现场若被拍摄后随意截取、拼凑、配图配文传播,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后,便会在短时间事件内引发舆论炒作,为警民关系、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公安和政法机关应完善舆情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防止负面舆情持续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