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院多措并举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宋艺博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去年以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贯彻执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用好不批准逮捕权和不起诉权的基础上,从源头减少羁押、依法严控羁押、及时变更羁押,努力开拓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局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2019年以来主要案件数据及类型分析
由图可见,2019年至2021年该院逮捕率连续下降,不捕率连续上升;捕后不诉率连续下降,2021年消除捕后不诉;捕后轻刑率和捕后缓刑率在2020年稍有上升,但在2021年呈下降趋势;捕后免刑率连续两年为零。与此同时,2020年以来,该院积极 bet36体育在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20年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2人,变更率6.8%;2021年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5人,变更率9.6%,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和比例均有上升。在全市2021年刑事检察业务情况通报中,该院的不捕率位居全市第一、不诉率位居全市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及变更数亦位居全市前列。
2019年以来,该院捕后轻刑共33人,盗窃罪20人、妨害公务罪5人、贩卖毒品罪4人、故意伤害罪2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各1人。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系有盗窃前科、聋哑人流窜作案、有吸毒史人员,具有再犯可能,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妨害公务案件均系袭警类案件,2021年以前,该院对于该罪名的量刑与法院有不一致的地方,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承办人因犯罪嫌疑人具有袭警从重情节,从保护民警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批准逮捕,但在后续诉讼阶段,如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情节。2021年以来,随着承办人精准量刑能力与释法说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妨害公务案件捕后轻刑数已经清零。
2019年以来,该院捕后缓刑23人,案件类型13种,其中诈骗罪5人,交通肇事罪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各2人。办理诈骗罪过程中,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时因犯罪嫌疑人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曾经故意犯罪等原因批准逮捕,但在一审宣判前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被告人宣告缓刑。针对以上情况,该院要求各承办人持续跟进案件,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2021年该院共对4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承办人量刑能力亟待提升,该院共有2案3人捕后被判免刑,随着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理解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2020年以来,该院捕后免刑案件已清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院有2件未批捕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在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有涉访风险,故提起公诉,但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从而对被告人在原有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困境
第一,公、检、法三部门执法理念存有差异。公安机关仍然存在“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存在将矛盾难以化解、存在涉访风险的可捕可不捕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审判机关对于不能判处缓刑的案件认为没有取保候审的必要,批捕后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不会侵害被告人权利,虽然可能判处轻刑,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后,在审理阶段决定逮捕需要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增加审理阶段诉讼程序,故存在难以协调问题。
第二,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批准逮捕。一些轻刑案件,在批准逮捕条件的适用上,主要考虑社会危险性条件。因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系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或是有再犯罪可能而批捕,对于刑罚条件的考虑在审查逮捕阶段并不能全面把握。本院捕后拘役案件中盗窃案件2019年占比达54.5%,2020年占比达50%,而在2021年捕后判处拘役的6人中,有4人系盗窃犯罪,3人系聋哑人,4人均有外省、外地的前科判决,且在本市居无定所。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极易再次犯罪。与此同时,由于经费、人员、场地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运用不充分。
第三,捕后案件证据发生变化致使捕后轻缓刑。审查逮捕阶段案件证据、情节尚未全面收集,逮捕之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导致轻、缓刑判决。2019年以来,本院轻刑、缓刑判决案件中,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交肇罪等有被害人、可能达成赔偿谅解的案件共有21件,占比36.8%。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时均未赔偿谅解,部分案件社会矛盾未化解可能造成涉检上访案件,亦有部分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从而承办人做出逮捕决定。而逮捕之后,因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成谅解,最终被告人被判处轻、缓刑。
第四,与审判机关量刑理念存有差异。部分轻刑案件具体量刑可拘役可有期徒刑,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多因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此次又系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径行逮捕。而经法院审理做出了处以拘役的判决,造成捕后轻刑。同时还有部分案件因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其刑罚从有期徒刑降至拘役。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条件的审查,限于“可能”,而非“应然”,无法完全做到“必然”。另外,与法院的量刑标准亟待统一,承办人量刑精准化能力亟待提升。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具体措施
第一,注重同步更新理念,主动出击分流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不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同时涉及侦查、调查、审判机关,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必不可少。本院在组织干警学习的基础上,多次邀请公安机关共同讨论学习,参与检察官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取得执法共识。与此同时,依托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官办公室,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动态掌握公安机关刑拘案件情况,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提出建议,在侦查阶段为案件分流做好准备工作,符合直诉、不诉条件的案件,及时沟通协调,从快从速办理。
第二,提升释法说理能力,营造良好诉讼环境。“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本院在转变办案理念的同时,注重承办人释法说理能力的提升,借助公开听证、新闻宣传等,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宣传,消除被害人以及社会大众对于“不捕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顾虑与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法治环境。另外,针对部分不诉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分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多角度促进政策落实。一是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工作联系函制度明确具体捕诉要求,细化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标准,降低此类案件的提捕率,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建设。在2021年,本院对于普遍存在的缺少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的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等向公安机关制发工作联系函,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同时,也建议公安机关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如考核起诉数时,需要同时考虑不诉原因,对于存疑不起诉可以作为负面评价指标,但对于酌定不诉不应作为负面评价指标。二是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矛盾的作用。2021年本院办理的轻微侵财、轻伤害案件较多,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在处理民事赔偿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成赔偿谅解,准确把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尺度,综合分析评估是否有逮捕必要,着力减少轻微刑事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适用。
第四,建立案件跟踪监督机制,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证据变化情况以及社会危险性变化情况,继续积极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在引导公安机关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同时,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对标落实专项活动,全面审查“三类案件+五个环节”,根据逮捕后新证据、新情节的审查,持续跟进、适时 bet36体育在线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降低审前羁押率。例如本院在办理司某某等五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时,结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将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等司法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实地走访企业,对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法定代表人司某某适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此同时,本院积极探索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充分运用,借助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整个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五,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提升承办人对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以及精准量刑能力。要求承办人摒弃“一押到底”、“一捕了之”等传统重打击轻保护的的理念,破除长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习惯依赖,积极在办案中发现和培育典型案例。本院刑事检察部门每月召开会议,通报各员额小组办案情况,对于捕后轻刑案件逐案要求承办检察检察官进行原因分析,引导干警在具体工作中真正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提升量刑精准化能力,与法院对于部分轻刑案件的认识与量刑等进行充分协商,在量刑尺度和执法尺度上达成共识,由此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制措施的准确运用。
第六,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协作,让外地取保免于“形同虚设”。为有效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全部逮捕“一刀切”现象,加强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在对本市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积极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落实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有效执行与监管。同时,落实对不捕外来犯罪嫌疑人的回访和跟踪考察措施,注重跟踪帮教。例如本院在办理一起外市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案件时,由于嫌疑人系其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案件办理期间仍未联系到合适抚养机构,本院遂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寄发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制发《工作联系函》,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制大队、派出所联系、说明情况,让执行、监管和帮教紧密结合,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