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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案管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2-09-25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

案管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马婧*

 

摘要: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已进入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思维、生产和生活方式,即将掀起新一轮产业和技术革命。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笔者以基层院案件管理现状及大数据运用情况为基础,就案管工作如何搭乘大数据之翼进一步创新发展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案件管理、智慧检务

    一、大数据的概念及在案管工作中创新运用的背景

(一)大数据的内涵定义

大数据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大数据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学界将大数据特征总结为5V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低价值密度)、Veracity(真实性)。作为当前信息社会中最为耀眼的技术革命之一,大数据在提升政府运行能力、提升社会生产效率、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其应用也已延伸至各行各业。当检察工作遇上大数据,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检察工作信息化的转型,同时令大数据技术在检察决策、法律监督、管理服务、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有着深入的应用前景。

(二)检察大数据的发展背景

在新一轮的互联网信息革命背景下,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各领域的融合已成为一座“富矿”,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以信息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结合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在20158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建设数据强国的背景下,2016年最高检出台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指出要以“智慧、融合、创新”为总思路,在2020 年前完成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大数据检务辅助决策支持平台等重要目标。2017年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对检察大数据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部署。2021年,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推进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至此,有关大数据和检察工作的融合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三)大数据之于案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业务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流程驱动向文书驱动的转变,如今大数据作用不断凸显,已成为案件管理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点。案管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枢纽,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中枢作用,首当其冲成为智慧检务和检察大数据建设运用的前沿阵地。“坐在检察数据的金矿上”,案管部门如何将海量数据转化为智能管理,上升为决策部署,助推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助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成为案管人亟需面对的时代课题。当前,高检院提出“智慧案管”建设,拟借大数据之力推动智慧检务从文书驱动向数据驱动转移,实现检察业务数据的统一整合,为案管工作插上“科技翅膀”,从根本上提高案件管理质效,助推各项业务“提档升级”。基层检察机关更应以此为契机,强化智能管理理念,向科技要生产力,从数据中找寻向导,从根本上破解基层案管部门“小马拉大车”、任务重、人员少的发展困境。

二、大数据助推智慧案管建设的价值分析

韦伯斯特曾提出,在所有事实当中,用数据描述的事实最准确、最锐利、最有说服力。作为检察机关大数据的核心内容,检察业务数据是反映检察工作 bet36体育在线情况的重要载体,案管部门通过对检察大数据的分析运用,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参谋、全程监督、优化服务等职能。

(一)数据赋能助决策

    面对海量数据,“挖掘”出有用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这使得不少人给大数据冠以“未卜先知”“能掐会算”的美誉。让数据“开口说话”的核心技术当属数据分析辅助检察决策的大数据技术当属数据分析无疑。就检察决策工作而言,借助大数据可视化分析,可多维度呈现出检察业务数据变化趋势特点,突出工作亮点、预警短板弱项,便于协助各业务部门更加直观、具体地找出数据变化背后深层次原因,找准问题症结、精准制定工作目标方案,实现“数据导向”,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风向标”作用。反之若仅靠人力统计,其难度可想而知。20171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正式上线,标志着大数据全面支撑检察业务决策的开端。当前,最高检拟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现有统计子系统基础上,建立全方位、高效的案管大数据平台,通过业务分析、专题分析、统计分析等功能,正逐步推动案管部门由数据统计向数据分析服务转变。

(二)科学监管提质效

1.依托大数据分析结果,构建更加科学、智能化的分案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方式分配案件。自动轮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案件分配的自动化,避免了人为干预分案而产生的人情案、关系案;但实践中,随机分案规则并未将案件繁简差异和检察官个人专长因素纳入分案考量体系,不利于工作量的均衡和专业化人才培养。笔者认为,案件受理时如能先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量化,其次再由系统对案件特点、承办人特点及各承办人手头案件保有量进行大数据分析后,自动识别并推荐办案人员,实现案件智能化匹配分流,从而均衡办案人员工作量,减轻人为因素对案件办理的不利影响,保证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办案团队专业化发展需求。

2.以数据分析推动案件评查智能化、自动化。现行的案件评查主要以线下人工方式组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线上自动化运用较少,特别是在评查案件的选取上智能化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笔者构想,如能充分利用检察办案系统等数据资源,一方面对拟评查案件范围内的海量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筛选,得到较少数量的比对异常案件,进而有针对性的对指标异常案件进行深入评查,提高评查效率;另一方面,建全案件司法数据库,将办结案件的程序与实体处理结果与数据库中的海量案件进行全面比对,向评查人员智能推送待确认问题,实现案件评查规范化、案件化办理,减少人工案件评查中“老好人”思想造成的不愿监督现象。如:上海、贵州等地开发建立的案件智能研判系统,运用“数据关联碰撞”“机器智能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对案件风险、要素偏离度、量刑偏离度进行全流程数据分析和比对,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精准依据。

(三)成果转化促服务

1.对内服务办案考评:一方面,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数据库对待公开文书及案件信息中的敏感词进行自动审核处理,实现信息公开自动化;另一方面,将检察官个人办案数据及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情况等对接至业绩考评系统,直接生成考评结果,最大程度减少绩效考评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实现考评智能化的同时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准确。

2.对外助推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统计分析这项传统工作插上了“科技翅膀”,利用统计数据指导检察机关对案发地点、犯罪类型、案发时间等数据进行抽取汇总,结合时间和空间维度对辖区内各类犯罪案件发生规律进行可视化分析,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将极大地提升犯罪预防、治安防控等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三、大数据时代案管工作创新发展的困境

(一)数据质量不高。一是数据采集方面,部分业务数据失真。最高检在2019年 bet36体育在线业务数据专项督查工作时,就曾发现大量数据质量问题,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来看,日常工作中大量存在案卡项目错填、漏填、迟填现象。由于基层院的基础数据存在问题,上级院收集汇总后,必然会出现数据失真情况,进而产生“蝴蝶效应”,严重影响数据分析研判质量和效果。二是数据应用方面,分析应用效率较低。由于数据采集标准尚未统一,开放共享的数据平台未建立,可使用的分析工具不多等条件限制,造成现有的数据分析深度尚浅,就基层院而言以时间维度上的数据走向趋势分析居多,分析方法模式单一;各项数据间的深层关联挖掘不足,很难满足当前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大量数据被闲置,数据应用效率和应用转化水平较低。

(二)沟通衔接不畅,数据孤岛仍未打破。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部室间各自适用独立的业务平台,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人事管理系统、业绩考评系统、检务保障系统等,而这些平台之间缺乏互通途径,无法进行数据共享,形成了检察机关内部的“数据孤岛”,耗费了大量人力时间、效率较低,和检察工作快速发展需求不符。另一方面,各政法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外部数据应用严重受限。置身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内部的原生数据只是一小部分,结合外部数据深挖深层价值才是大数据服务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突破口。

(三)专业型人才匮乏。大数据作为一项信息化时代的新兴产物,应用技术门槛相对较高。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而言,检察技术工作归口院办公室管理,技术人员多身兼多职,专业化程度不高,能够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服务办案的专业化检察技术人才更是捉襟见肘。与此同时现行的招录条件和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也直接导致了在检察机关内很难见到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专业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数据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

四、打造“大数据+”智慧案管体系的策略构想

(一)树立数据理念,强化数据意识。理念一新天地宽,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检察业务的全面高速发展也亟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入。全体检察人员应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打破大数据服务检察工作“上热中温下冷”局面,积极培养数据思维,只有在思想层面认识到大数据是打开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之门的“钥匙”,才能积极主动地去学习了解这项“新武器”。就案管人员而言,一方面要重视对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数据资源,用研判建言,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另一方面要继续严把数据质量关,强化统计巡查和流程监控力度,提升数据质量,促进规范办案。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而言,要落实数据填录主体责任,树立案卡填录等同于办案的规范填录意识,从源头提高数据质量。

(二)尽快构建数据共享体系。最高检20176月下发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中提出,要强化大数据思维,完善大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机制,构建跨级别、跨地区、跨部门的检察大数据共享机制,破除大数据信息壁垒。建立开放互通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已成为实现检察工作长足发展的时代之需。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体系和规则,将大数据运用作为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树立大数据思维、秉持共赢心态、破除数据壁垒,形成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强大合力和良性互动。

(三)大胆启用“外脑”,突破人才困境。在推动“大数据+”智慧案管体系建设中,专业的信息化人才必不可少。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人员内部供给和对外招录都无法满足信息化技术运用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建议:打通第三方专业化人才引入渠道,积极尝试政府购买服务的外包途径,以“他山之石”的技术能力和科技水平为“智慧案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外脑”保障,则不失为一种可以试探的方向。另一方面扩大检校合作范围,鼓励在校学生参与检察大数据沙龙、检察科技装备展等平台,还可举办检察大数据运用创意评比、技能竞赛等,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和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到检察大数据的建设运用中,开阔眼界和思路,激发大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构建新时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新格局 为服务“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坚强管理保障

[2]尹泽贤,创新大数据在案管工作中的运用

[3]王雪勇,邹开亮,刘佳明,王洪平,论我国智慧案管体系构建的困境与出路

[4]何小华,杜娟,试论大数据背景下案管部门检察业务分析工作的 bet36体育在线

[5]检察:大数据时代来临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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