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或转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享受“分红”?
轻松获取高额报酬?
千万不要轻信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加入一兼职群,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用本人身份证先后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分别出售给两名陌生男子,共计获利500元。张某向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982.811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很多人对将手机卡、银行卡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认为自己只是出售几张电话卡、银行卡,并没有实施犯罪,也不清楚买卡人做了什么。但实际上电话卡、银行卡卖出之后,是否用于犯罪根本不受办卡人控制,一旦被用于电信诈骗,赃款支付结算达到一定数额,“卖卡人”不仅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涉嫌犯罪!因此,广大居民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或者购买银行卡及电话卡。定时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如个人名下出现陌生电话卡、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大额转账,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 bet36体育在线案件调查。切勿因小利而误入歧途,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