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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借为名,行骗之举,日子终有“判”头

发布时间: 2024-04-02

  

  “借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吗?

  在早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仍编造虚假理由向他人借款并予以挥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已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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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王某在工程承包中欠下被害人张某35000元劳务费,后张某多次索要未果。2023年王某向张某虚构自己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对公账户需要留存资金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并以承诺钱款到账后会给张某归还欠款、支付利息、赠送手机、入股分红等为幌子,骗取张某钱财共计311613元。最终,王某被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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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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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以为随便虚假承诺,骗取钱财没有法律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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