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伴随着城镇化的推动不断增大,房屋租赁就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房屋权的变动、短期租房变长期租房等现实情况使租赁关系不稳定。比如房东不打招呼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有时候租房到期还想续期,结果房东已经和别人签了租赁合同,当我们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当怎么办?
《民法典》延续了合同法中已有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并且新增了“优先承租权”制度,更有利于稳定租赁关系、维护正当的租赁秩序。
一、租房期间房屋被转卖怎么办?
“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房东要卖房,承租人可以购买现在居住的房屋吗?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如果要卖掉出租房屋,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同等条件”是指购房的价格、付款的方式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支付等由房东设定的出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当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也有例外的情形,房屋的共有权人和房东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租期届满,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怎么办?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且房东没有收回房屋,但承租人继续租用房屋且负担租赁费的,租赁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民法典还赋予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