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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电子阅览室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10-06-10

    第一条  电子阅览室由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条  阅览室使用实行严格登记制度,需要使用者,说明情况后,在院办登记使用。

    第三条  严禁私自配制机房钥匙,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条  阅览室只在正常上班期间开放。在节假日,由于工作需要,若个别科室的确需要使用电子阅览室,须提前向院办公室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电子阅览室只为工作需要提供上网机会,在上班期间,任何人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理由,利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不得利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搞有偿信息网络服务。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阅览室网络传播不健康信息和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随意删除、修改电子阅览室计算机系统配置信息、应用软件等文件。

    第九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电脑操作规程,防止软、硬件系统的意外损伤,禁止使用携带病毒的光盘和软盘等其他设备。

    第十条  使用者应保持电子阅览室干净、整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病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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