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电子阅览室由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条 阅览室使用实行严格登记制度,需要使用者,说明情况后,在院办登记使用。
第三条 严禁私自配制机房钥匙,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条 阅览室只在正常上班期间开放。在节假日,由于工作需要,若个别科室的确需要使用电子阅览室,须提前向院办公室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电子阅览室只为工作需要提供上网机会,在上班期间,任何人不得以工作需要为理由,利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不得利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搞有偿信息网络服务。
第七条 严禁利用电子阅览室网络传播不健康信息和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严禁随意删除、修改电子阅览室计算机系统配置信息、应用软件等文件。
第九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电脑操作规程,防止软、硬件系统的意外损伤,禁止使用携带病毒的光盘和软盘等其他设备。
第十条 使用者应保持电子阅览室干净、整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病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