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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7-22
 陕西省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高某峰、种某铁侵犯商业秘密案

 

2.郭某军、金某标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案例一高某峰、种某铁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事实认定 专家辅助人 社会治理

 

【要  旨】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基本事实】

 

浙江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淼(另案处理)认识了高某峰。2016年,高某峰分别通过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种某铁、王某峰(案发时已去世)非法取得该公司专有技术装置的定子缸体、转子图纸,并提供给吴某淼。吴某淼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图纸制造专有技术装置总成一套,以14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某公司。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专有装置技术,系该公司的特定技术信息,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特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鉴定,因浙江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造成的利润损失为5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22日,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高某峰、种某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种某铁向高某峰提供了专有技术装置的定子缸体图纸,而司法鉴定时仅对转子技术进行鉴定并认定转子是商业秘密。为尽快打击犯罪,减少企业损失,检察机关就定子缸体问题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邀请西安某知名大学三名专家证人进行论证,证明对于特定产品,转子、定子缸体技术的设计是一体的,生产制造和运行调节也是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的,均属于商业机密。2020年5月21日、8月3日,检察机关分别对高某峰、种某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附有罚金数额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高某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种某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高某峰和种某铁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企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本案权利人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系陕西省知名企业,多年来一直走自主技术研发道路,入选首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本案被告人高某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勾结该公司内部职工种某铁、王某峰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给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有力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认定商业秘密一般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所涉产品的转子技术经鉴定是商业秘密,但定子缸体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存在争议。经专家辅助人参与论证,提出了定子缸体与转子技术同属商业秘密的专家意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多次与企业研发管理人员展开讨论,建议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图纸保管借阅制度,加强对图纸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该公司及时采纳建议。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又联合西安某知名大学 bet36体育在线送法进企业活动,为该公司的海外分公司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供思路和办法,并在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点,及时满足公司法治化国际化需求,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二:郭某军、金某标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客观公正  被告人合法权益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郭某军和金某标等人为了给某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代加工“爱生活”牌洗剂产品,注册成立了西安大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2017年至2018期间,绿叶公司陆续授权大美公司代加工未注册的“爱生活”牌多效洗衣液、油污净、洁厕净,每次授权期限为一年。

 

2018年7月,绿叶公司“爱生活”品牌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注册商标证,并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微信方式通知了大美公司。郭某军、金某标在知道“爱生活”成为注册商标后,除了继续按合同代加工油污净、洁厕净,还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洗洁精、小分子洗衣液。经查,大美公司共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11680箱、洗洁精10320箱、小分子洗衣液3440箱,并以小分子洗衣液130元/箱、多效洗衣液130元/箱、洗洁精156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生产价值数额共计3575520元。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大美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全部扣押,并以绿叶公司提供的产品零售价认定郭某军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251.52万元。

 

王某法、邱某、成某系为大美公司加工包装瓶、标签和纸箱的三家公司负责人。王某、赵某燕系从事零售业的个体经营户,知道大美公司系绿叶公司的代工厂。2019年1月至4月,王某、赵某燕直接从大美公司购买“爱生活”牌多效洗衣液、小分子洗衣液、洗洁精共计7850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军、金某标、王某法、邱某、成某、王某、赵某燕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郭某军、金某标于2019年1月28日之后生产未经授权的多效洗衣液、小分子洗衣液、洗洁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法、邱某、成某作为下游产业的公司负责人,对“爱生活”品牌已成为注册商标不知情,也不明知大美公司超出绿叶公司授权生产的范围,无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赵某燕从大美公司进货,从生活常识判断不可能预料到代工厂会有假冒注册行为,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两人明知大美公司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两人无犯罪故意,其行为亦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以绿叶公司提供的产品零售价认定案值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最终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为3575520元。本案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大美公司为被告人。

 

2021年1月,检察机关以大美公司、郭某军、金某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综合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双方有合作关系的代工过程中、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未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因素,提出从宽量刑建议。2020年12月7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郭某军、金某标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大美公司罚金178.776万元。郭某军、金某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假冒注册商标上下游犯罪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认识。本案中,另外三家民营企业和五名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预料到代工也会出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确属主观方面不明知的人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二)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对认定案值的方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以产品零售价认定犯罪嫌疑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1251.52万元有误,明确以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案例三: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要  旨】

 

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一案三查”,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合理确定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刘某低价购入假茅台等品牌白酒在 bet36体育在线市商州区、安康市平利县等地销售,并雇佣李某乙在 bet36体育在线市商州区等地负责送货取货等工作。2020年3月,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刘某经营的烟酒茶超市查获飞天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西凤等品牌白酒39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47246元。公安机关于4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刘某联系李某甲作为平利县烟酒茶超市负责人,李某甲对外销售飞天茅台酒4箱24瓶,售价55760元,经鉴定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对刘某15处涉案仓库、场所进行搜查,扣押贵州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西凤酒、天之蓝、汾酒等品牌白酒571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473584元。案发后,刘某的家属主动退缴犯罪所得5576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被侵权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针对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审查,涉案假酒具有白酒的使用功能,结合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办案检察官向被告人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本案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益利益,2020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1年4月6日,检察机关以刘某、李某甲、李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167280元。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等三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公益赔偿金83640元,三人在《西部法制报》上公开道歉。2021年7月6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 bet36体育在线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本案犯罪数额大,侵权对象多,且被侵权商标均为白酒行业知名品牌,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提交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助力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二)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效。办案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一案三查”,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强化线索移送、部门联动,上下协作,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了对权利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保护。

 

(三)合理确定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促使违法行为人认罪认罚。针对违法行为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酒,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承办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关键词】

 

侵害商标权  假冒注册商标 民事纠纷 抗诉  

 

【要  旨】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具有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让真正的侵权者担责,让无过错者不受追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事实】

 

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集团)系“長城”系列商品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2018年5月10日,某粮集团委托代理人与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一家门头显示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购买了“長城”葡萄酒一瓶,微信支付货款170元,取得票据一张,对微信支付页面进行截图留存,公证员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经比对,该百货店销售的葡萄酒瓶体上产品名称为“经典長城幹红”,瓶体上使用了“長城”,与某粮集团“長城”商标构成相同,瓶体上的长城图案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某粮集团将某洋百货店起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某洋百货店未提交其销售葡萄酒的来源证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瓶体上的产品名称中有“長城”字样,与某粮集团核准的“長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瓶体上使用了与某粮集团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某洋百货店销售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某洋百货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粮集团损失21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某洋百货店经营者李某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洋百货店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重点 bet36体育在线了以下工作:

 

一是核实商标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历史沿革。2011年3月21日,某粮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813615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03月21日至2021年03月20日。2003年7月21日,某粮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44775号“長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07月20日。2013年4月23日,经核准该商标予以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二是溯源涉案超市经营字号变更情况。检察机关经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调取个体户登记信息查明,在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127号同一个经营场所内,自2009年至2020年7月22日,共有4个个体户的登记信息,分别是:李某华于2009年10月20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店,何某艳于2016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梦某百货便利店,姬某冬于2018年12月19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孙某于2019年9月27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四个字号登记虽有前后顺序但在诉讼期间都未注销。

 

三是运用调查权确定侵害商标权的主体。通过实地走访、询问证人、询问涉案房产产权人等多种形式,查明李某华于2016年11月将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店转让给了韩某(其与何某艳为夫妻关系),韩某于2017年2月25日将该店转让给了姬某冬。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姬某冬在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127号经营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在侵害商标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上,李某华已不再经营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商店,涉案便利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姬某冬。姬某冬是涉案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李某华、姬某冬、某粮集团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粮集团撤回了起诉。2022年2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再94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撤销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侵害商标纠纷,依法加强商标保护。检察机关办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商标相关权利人在经营和商誉上的传承,妥善划清商业标识边界与尊重商标历史沿革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商标注册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正确处理了保护商标权人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既不能让假冒侵权者逃脱法律惩处,也不能让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本案中,经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查清了涉案商标真正的侵权责任主体,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和无过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方和解创造了条件。


(三)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利用走访商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机会,向个体工商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现经营者孙某表示会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规范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周围商户也通过该案的办理了解到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后果,增强了合法经营意识,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预警一片”的法律效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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