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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29

典型案例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8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药品广告  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宝鸡某广播电台播出的多档健康养生节目存在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药品涉及“胡一堂”胡家老膏、“金牛张铺”特灵眼药超威散、“广善德”熊胆至金方等。节目“嘉宾”宣称,药品均采用多种名贵药材秘制而成,对心脑血管疾病、风湿骨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十几种疾病有非常确切的治疗效果,多名“患者”打进热线,声称服用后已患多年的疾病得到彻底治愈。该节目违反了养生类节目严禁以介绍养生知识直接或间接发布药品广告;严禁以专家、患者的名义为作推荐证明等规定,且广告含有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滨区检察院)交办,渭滨区检察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收集视听资料、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数据查询、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调查,节目中宣传的药品均系非处方药,主治体力衰弱、腰膝酸软、耳鸣眼花等,宝鸡某广播电台明知广告对药品功效的描述存在夸大疗效、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仍播送该广告。

2023年8月9日,检察机关向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调查处置宝鸡某广播电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对辖区广播电视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治理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努力解决广播电视媒体虚假广告易发、多发及易反弹的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明,宝鸡某广播电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药品功效与说明书不一致,含有虚假内容。市场监管部门约谈该广播电台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同时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等广告;并对宝鸡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8000元,对辽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临城县某药房分别罚款10500元和35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调查情况向广电部门进行了通报,广电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对该广播电台所有播出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监管应急预案,持续完善落实监管制度。目前,宝鸡某广播电台四套频率的五档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养生节目已经全部进行停播并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的广播电台仍然是老年人群体钟爱的媒体形式。由于老年人信息辨识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媒体广告宣传影响,广播电台广告的真实性对于老年人群体的经济利益、消费决策、情感健康和社会信任有着重要影响。药品相关的虚假广告,不仅损害老年人的经济利益,更贬损公共媒体的可靠性。检察机关作为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虚假广告乱象,促进广播电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助力创造对老年消费群体安全、可靠的信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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