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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摊上“假官司”不用怕 人民检察院帮你讨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4-30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在“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中,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持续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根据该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具体措施》,持续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打击力度,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现向广大群众征集涉民事诉讼虚假案件线索,明辨是非、定分止争、循名责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您的参与!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非法诉讼利益,以虚构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规定以获取不当利益;另一种是原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在通过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来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涉及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一)捏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的;

(二)以虚假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提起诉讼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有伪造、捏造证据材料的;

(四)以捏造的事实进行公正、仲裁、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五)恶意串通,捏造合同、债权债务、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他人权益的;

(六)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或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逃避债务追偿的;

(七)公司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八)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九)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十)其他虚假诉讼的情形。

 

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摊上了“假官司”

法院已经判决了怎么办?

检察官提醒

民事检察监督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纠正法院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

征集方式

来电:0917-3312000,0917-3315586;

来信:来信请邮寄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46号渭滨区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721000;

来访:举报人也可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来访举报和申请监督;我院将及时对您的举报线索进行核实,依法 bet36体育在线法律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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