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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关于养老继承,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024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点,部署 bet36体育在线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步入老年之后 

  你希望能安享晚年 

  当遇到下面这些情况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如何保障我们晚年生活 

  问题三十 

  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怎么办? 

  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问题三十一 

  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十二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十三 

  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三十四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问题三十五 

  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策划制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 

  素材来源:司法部官微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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