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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骗购外汇的“盖头”来——检察机关披露涉上亿美元的巨额骗购外汇案办案细节

发布时间: 2024-02-07
掀起骗购外汇的“盖头”来——检察机关披露涉上亿美元的巨额骗购外汇案办案细节
时间:2024-02-06  作者:张博?羊萧?周济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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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

2020年12月14日,检察官伍超出庭支持公诉。

涉及上亿美元的巨额骗购外汇行为,是如何逃过层层审核人员的“慧眼”的?短短两年间,涉案人员如何轻易非法获利上百万元?“一条龙”产业链条上,又如何分辨哪些人员构成犯罪?带着这一系列疑问,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深挖犯罪。而这背后,究竟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近日,办案检察官伍超向记者谈及这起骗购外汇案,案件背后的真相让人揪心……

前不久,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挖掘“商机”

虚构外贸交易骗购外汇上亿美元

2013年9月,主要从事外卡收单、结售汇、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的重庆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某公司”)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意味着钱某公司在跨境支付领域成为国内少有的“正规军”。然而,正当公司发展步入黄金期时,公司总裁王某毅(另案处理)却“嗅”到了业务背后的“商机”。

“有钱一起赚!”2015年初,在一次公司业务会上,王某毅向郑某东、郑某涛、王某、赵某花等公司管理层提出了让人心动的赚钱“新路子”:为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公司及个人骗购外汇。他的想法得到了多人的响应,“挣快钱”模式也就此开启。

但好景不长,2019年6月该事东窗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某公司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人员帮助其他公司及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行为涉嫌犯罪,并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渝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渝北区检察院应邀适时介入。

根据现有线索,公安机关围绕涉案资金流水、涉案人员的关系链、虚假外贸凭证等方面顺藤摸瓜,这起巨额骗购外汇的作案路线图逐渐清晰。

钱某公司的客户在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必须按照该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的要求,完整提交购付汇申请表、贸易合同以及对应的贸易清单等必要文件。钱某公司对贸易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后,才会将上述资料转交至合作的商业银行完成购付汇流程。

而暴利的存在,让郑某东、郑某涛等人在正常购付汇业务的操作方式上做起了“手脚”——通过伪造相关资料的方式,甚至根据客户需求虚构整个业务流程,以实现骗购外汇目的。

经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郑某东、郑某涛等人通过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以购买国际快递单号等方式伪造资料、虚构贸易,帮助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周某个人完成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付外汇业务流程,骗购外汇上亿美元。

2020年6月,渝北区公安分局将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抽丝剥茧

揭开骗购外汇“中介”层层链条

涉案资金流向何处?犯罪嫌疑人在骗购外汇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如何细分?该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哪些节点上的人员构成犯罪……面对30余本案卷材料,办案检察官伍超细致审查。

“案件涉及境内外人员多、资金流复杂,必须全面收集证据才能准确定性、精准打击,重新夯实证据体系是重中之重!”伍超认为,这起案件看似是一件案子,实际上错综复杂。

在伍超审查证据细节、推演案件事实走向、模拟构建证据体系后,补充侦查有了新方向:围绕查清贸易是否真实、涉案人员作用和资金流转情况等三方面展开。

于是,随着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对银行交易流水、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文件、快递运单核验结果、微信聊天记录等各类书证收集齐备,以及对多名证人的深入问询和笔录的精确固定,一个个证据被拼凑、汇拢,最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直指案件关键所在。

“通过对外汇申购材料情况、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取证,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涉案人员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伍超介绍,“可以说,在复杂的犯罪体系中,这个骗购外汇团队分工十分明确。”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在骗购外汇过程中,王某毅和郑某东、郑某涛等人负责与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购汇人签订协议,约定购汇金额和手续费;赵某花根据郑某东的安排,以虚假报账的方式套取钱某公司资金,从郑某东事先联系好的庞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相关信息,进而伪造资料以虚构贸易活动。整个流程,均由郑某东、郑某涛、王某审核审批。

事实上,郑某东、郑某涛等人骗购外汇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同样也是案件关键。为此,伍超根据“购汇人→居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情况,对每一节点人员进行了细致核实,甄别是否构成犯罪。

结合全案证据,郑某东等四人涉嫌骗购外汇罪的事实已经清楚。而“一条龙”犯罪链条的其他环节也清晰浮现:实际骗汇人周某、钱某公司原业务员李某萍也涉嫌骗购外汇罪,而居间介绍人卢某坤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诉。

精准指控

严惩骗购外汇违法犯罪

2020年11月,渝北区检察院以郑某东等4人涉嫌骗购外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一个个铁证面前,郑某东等4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但辩护人从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自然人犯罪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系单位工作人员,犯罪系经过单位的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认定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犯罪金额不应当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而应当以公安机关核实到真实的购汇金额为准。”

…………

庭审中,面对上述辩护意见,如何精准回应、直击重点?

关于案件定性,公诉人伍超胸有成竹,“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具有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各被告人利用公司所具有的资格,与他人通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伪造跨境货物交易材料、使用虚假物流单据骗购外汇,并非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骗购外汇罪的犯罪构成。”

在犯罪数额方面,伍超在充分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早已对每个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伍超指出,行政主管机关通过查询结售汇记录、到钱某公司核实,钱某公司对于涉案金额没有异议,且郑某东等人用于结售汇的跨境贸易资料、物流单据均系伪造,与购汇资金流水能够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金额即犯罪数额。而公安机关核实的部分实际购汇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是对上述证明结论的补强,在其他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并不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

是定性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伍超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了客观的分析:“虽然郑某东等人确实借用了公司名义,但该犯罪行为并未经公司决定,郑某东等人还存在拉拢其他人员向其控股公司有意隐瞒的行为。从获利角度看,违法所得均被郑某东等人私分,该公司未从中获利。郑某东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骗购外汇罪分别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万元;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某东、王某、赵某花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刑衔接

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强大合力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让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相辅相成?在伍超看来,一方面,刑事打击可以遏制严重的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为刑事打击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上述骗购外汇案办理中,渝北区检察院不断强化行刑衔接,实现了对骗购外汇过程中的刑事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因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跨境支付业务审核等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法暂停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购汇人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334.8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渝北区检察院还就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与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在线索移交、沟通协作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旨在强化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强大合力。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将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将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对于不涉嫌刑事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建议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这起案件不仅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胁,还严重破坏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副处长吴海传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切实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监管,压实具有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的主体责任,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对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

下一步,渝北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惩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犯罪检察工作,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张博?通讯员羊萧?周济)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安保集团派驻江北国际机场项目部副经理?黄大勇

金融的力量无处不在,金融并非无色地带,而是天生就有价值取向,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该案之所以能入选典型案例,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准确把握证据及案件定性,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做法密不可分,可以说是维护金融安全的一个很好的范例。

检察机关在办理骗购外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取证过程中应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的沟通,弥补司法机关专业上的不足,提升侦查取证和案件审查质效。建议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查清结售汇的违法手段、模式,还要尽可能查清资金流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追缴违法所得;二是要加强刑事打击,同步审查是否存在上游犯罪,对上游环节的购汇人、中间环节相关介绍人、末端环节实施人依法进行全链条打击;三是要加强行刑衔接,对于不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及个人,但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及时与外汇管理局协商,形成打击刑事犯罪、行政违法、社会综合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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