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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 2022-11-04
【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时间:2022-11-03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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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一起了解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范围和人员范围以及监督方式,这一期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一般来说,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属于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范畴,但是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比如先予执行等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机关不能通过抗诉、再审建议监督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对于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合法原则的,检察机关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及时立案,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通过对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行政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认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三类案件,即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做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此外,其他案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上述情况外的案件都要适用普通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详细地审查认定事实做出判决。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错误地适用审判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五、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保全制度可以为当事人的损失提供临时救济、保障裁判顺利执行,先予执行可以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未判先执”的司法救济。保全和先予执行虽然只是审判程序中暂时性的措施或行为,但出现错误仍会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保全及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执行范围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违反相关规定,错误适用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超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可以进行监督。

六、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诉讼中止是审判程序的暂停、诉讼终结是审判程序的结束,其都给当事人和诉讼过程带来重要影响。如适用不当,不但降低诉讼效率延长审理的时间,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错误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予以监督。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都是有审理期限的,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日,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再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在无延长审理期限、扣除审理期限或诉讼中止等情形下,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审理期限的,检察机关可予以监督。

八、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等送交给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人民法院如不按照要求送达导致当事人未收到法律文书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一审裁判结果没有及时送达到当事人,会影响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晓案件的情况下败诉。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除此之外,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检察机关都可以予以监督。

通过两期的内容,相信您对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或身边的朋友遇到了相关问题的困扰,请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一起携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法条速递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五)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六)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制作: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供稿: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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