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2022年4月,段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出售的壮阳保健品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销售凭证,仍多次联系购进,用微信联系,然后通过物流批发销售给多家医药公司、卫生室,进入医药市场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共达17759元,非法获利5000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段某某销售的壮阳保健品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长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改霞介绍,早在2021年,西地那非就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该案被移送至长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段某某明知售卖的各类壮阳药中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销售凭证仍予以销售,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重大侵害危险,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履行诉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2024年3月18日,长武县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段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3277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威胁的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长武县检察院始终以高压态势打击一切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坚决以法律之剑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改霞向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