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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五个“不起诉+”办案环节构筑环境资源类不起诉案件全流程监督

发布时间: 2024-07-25
  “检察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决定我收到了,这对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已经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克制自己的贪欲,当好‘护渔员’,用实际行动守护好生态环境和资源。”近期,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向承办案件检察官承诺。这仅仅是该院办理的众多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深化四大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一体化办案模式,成立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办案团队,以五个“不起诉+”全面构筑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保护检察屏障。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王某通过某音直播间购买电子诱捕装置一部,多次携带该装置在其承包的生态鱼塘(属禁猎区)附近捕捉野生鸟类,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3年12月,冯某在明知汉江汉段水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6副海竿,总钓钩数27钩的真饵复钩钓具进行捕捞作业,被执法部门查获。与冯某一样,其余3名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都在不同时段,使用禁用渔具在汉江流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考虑到其未捕捉到野生鸟类,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拟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样,冯某等4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较少,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拟对冯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Part 01  不起诉+公开听证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为最大限度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生态环境检察案件公开听证会,就案件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及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意见。使不起诉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Part 02  不起诉+宣告送达
  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为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切实增强法治教育的警示性,邀请公安机关、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在案发现场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理情交融的司法训诫。使被不起诉人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以为戒、牢记教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但教育挽救了被不起诉人,也对现场群众起到了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作用。
Part 03  不起诉+行刑衔接

  “不起诉≠不处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后续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是该院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团队进一步考虑的问题。该院积极与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联系、通报案情,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听取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依法向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切实提升“不起诉+刑行反向衔接”工作实效。
Part 04  不起诉+公益保护

  坚持“惩罪”与“治理”并重,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团队积极商请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将被不起诉人纳入“护林员”“护渔员”队伍,设置公益服务具体内容和时长,通过被不起诉人提供巡河护渔和巡山护林劳务等方式,履行公益损害赔偿义务。同时,由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公益服务落实落地。通过公益服务让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变身公益保护的“志愿者”,实现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教育宣传、预防与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
Part 05  不起诉+检察建议

  为避免案件不诉了之,该院生态环境检察办案团队对每起不起诉案件进行剖析,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监管盲区、协作不畅等问题,从检察职能出发,针对其在监督管理、查处禁用工具等方面存在漏洞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管理,堵塞监管漏洞,实现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的溯源治理。
  下一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检察融合履职力度,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坚持打击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实现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效能最大化,以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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