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被告人候某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在商店以120元的价格购买钢丝绳10米、狼夹子10个,并将钢丝绳加工成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套36个。
2022年7月,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将加工的钢丝套安装在山林内猎捕到青麂子1条;2022年9月份猎捕到拱猪子(学名为猪獾)1只。2022年10月12日被告人候某某又在“拼多多”购物网站以200元价格购买弹簧套5个,并于同年11月份将其购买的弹簧套安装在山林内猎捕到黄麂子1条。候某某将猎捕到的拱猪子、青麂子和黄麂子剥皮割肉后自己食用。经鉴定,青麂子(学名为毛冠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黄麂子(学名为小麂)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