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思考怎样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激励检察人员正确地做事和怎样防范不正确的事出现。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仅仅指同一检察院内部的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一体化落实,还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三个管理”的一体推进与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会议,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下称“一取消三不再”)。要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不是取消检察管理。所谓检察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决策、组织、领导、控制的过程。检察管理既属于检察学研究范畴,也属于传统管理学研究范畴,有其规律性、体系性、创造性和可验证性。既往经验告诉我们,缺乏科学理论指导的管理很容易陷于一管就“卷”、不管就“躺平”的窘境,因此,“一取消三不再”后如何提高检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成为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
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规律性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离不开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处理要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与“管好”都不可或缺。对于一个检察院而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容易,因为检察官个体禀赋认知有差异,对同一问题、同一事实的分析判断也可能有差异,若检察机关内部没有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全靠检察官自律约束,难以有高质量的检察工作和高质效的办案活动。一名检察官素能水平的高低,决定他能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一个检察院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这个集体能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难在“每一个”,这不仅是因为“办理难”,也包括“管理难”。
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有“人、机、料、法、环”五要素,核心要素中“人”作用的对象即生产资料是物,产品也是物,数量可直观反映其工作成效。但检察办案不同,其“加工”的对象是法律适用,直接作用于非物化的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国家、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工作成效并不能以简单数值进行评价或涵摄,更多依赖于诉讼当事人、社会各界人士非量化的主观体验。事实上,因不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法律素养高低不同,人们对同一案件处理结果的认知和感受都可能不同。因此,影响案件质效评价的非量化因素很多,不是简单用几个数值即可量化。检察管理讲究规律性,因为检察办案是以法的适用为对象的工作。广义的法,包括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即客观规律。万物有法,检察管理亦有“法”,此“法”既反映检察工作的理性,也体现管理工作的理性,既包括人定“法”,亦包括自然“法”。人定“法”须遵循和反映自然“法”,即各项检察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司法规律、检察工作规律和管理学规律,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最终通过高质效的检察管理,实现检察办案法、理、情相统一的价值目标。
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体系性
检察管理跟其他学科一样,有其理论基础、理念文化、制度方法、工具手段等知识体系。作为体系化学问,其知识结构纵横交织,连为一体。
单以科目分类为例,最基本分类是对人的管理和对事的管理,即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和对检察人员所做工作的管理。对人的管理通常称队伍管理,次分还有检察官管理、检察辅助人员管理、行政人员管理等。对事的管理又可分为检察业务管理、政务管理、党务群团工作管理等。实践中还有按其他标准的分类方式,如按管理主体划分,有院党组、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和内设机构的自我管理等。检察业务管理按监督管理内容划分,有案件管理和责任管理之分。前者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实施,后者主要由检务督察部门实施。
无论以何种标准划分类型,每种管理都可再细分为质量管理、效率管理、效果管理等。无论作何种科目划分,都离不开管人、管事的一体两面。因管理者,乃管人理事也。任何管理都是与人和事紧密相连的,可分类分工但实践中绝不可分割。因此,管理实践中必须有系统观念,对如何抓好检察管理要作体系性思考,任何管理都不能是孤岛,也不应该是孤岛,而是连接“高质效办案”的交通枢纽。
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思考怎样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激励检察人员正确地做事和怎样防范不正确的事出现。原因是,办案质效不仅依赖检察业务、政务、党务群团等各项管理效能,还依靠队伍管理成果。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仅仅指同一检察院内部的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一体化落实,还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三个管理”的一体推进与落实。比如,上下级院联动的一体化案件管理中交叉进行的案件评查、流程监控、数据核查等,上级院牵头管总,下级院交叉回避,使得下级院同级监管乏力时能借助上级监管助力弥补,既破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同级监管难问题,又能发挥上级院的头雁作用,带动群雁齐飞。
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可验证性
管理的核心是“人”和“人的行为”,目的是让组织成员朝着组织目标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管理知识可以一再被重复地验证其正确性,管理过程也是将个体经验转化为隐性知识的过程。检察官是一个终生需要学习的职业,需学习的不仅是书本上的显性知识,比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专业知识,还有书本外的个人办案经验等隐性知识。检察管理是寻找办案经验、诀窍等管理知识的最佳途径。比如,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件的经验做法进行研究,可从中找到办好案件的诀窍和方法,还可能通过研究优秀检察官的潜质、表现,找到如何挑选各种适岗的检察人员的“钥匙”。
这方面,无数成功的企业管理案例值得我们借鉴。近代对工作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人是美国“科学管理之父”泰勒,他曾在伯利恒钢铁公司进行著名的改革实验,将工作分析与工作执行分离,将工作方法作为一门科学研究,实现以科学的知识代替零散的经验培训工人,有效地解决当时美国工矿企业普遍存在的“磨洋工”现象,大幅提高工作质效,由此奠定了他科学管理的理论基础。
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要从检察管理入手,通过研究式的案件质量评查,从优秀案件和失败案例正反两个方面深度挖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因和密码。当前,检察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对各种检察工作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自主的检察管理知识体系。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部署的六大体系之一是“构建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36项改革任务对案件管理、司法责任管理都有具体安排,如提出要健全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创新检学研共建机制等。
检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
实践中要重视其创造性
管理的本质是管人,归根结底是激发人的潜能和控制人的欲望。检察管理中的“人”是知识劳动者,他们从事的是创造性劳动,而针对知识劳动者的检察管理更需要创造性劳动。离开创造性劳动的检察管理极易演变为机械管理、伪管理,检察管理须臾离不开创新。
创新之本在人。人才是第一资源,队伍管理是检察管理的压舱石。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完善人才战略布局,着力形成人才竞争的比较优势,不拘一格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人民检察事业中来。一是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目前检察系统内有专长或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稀缺,尤其是数字技术、金融证券、高新技术、涉外法治和管理等领域的人才。既要考虑采取人才增量竞争方式,从外部挖掘专门人才充实队伍,又要在人才存量中挖潜用其所长。二是注重人才阅历。检察办案是亲历性工作,阅历丰富的检察官更具有同理心,更能与普通老百姓共情,更易关注、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创新驱动的关键是数据和管理。当前,部分单位的内部管理还停留在“人盯人”的作坊式传统管理或记分式的原始管理,既缺乏先进的管理理论指导,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思维简单机械,完全依赖于简单的办案数据抓管理。而从统计学角度分析,颗粒越小,结果越精准,颗粒度越大,结果越失真。近九成的办案量在基层院,而基层院往往没有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一般只有从事案件管理工作的专人,相当于以“毛细血管”的管案力量对抗“大动脉”的办案量。最高检决定“一取消三不再”,对案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不是不要数据,而是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进行分析研判,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管理工作量和难度都会加大,对管理质效要求也会更高。
数字检察战略是驱动检察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要重点解决以数字技术赋能检察管理问题。目前数字检察的主攻方向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而内部监管数字化则有待加强。建议在建立完善的检察管理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搭建内部管理场景模型,通过数字技术将队伍管理和对事管理一体部署,实现案件从进口到出口全程全员动态监管新模式,解决目前受送案审核形式化、流程监控表面化、案件质量程式化和“管理偏科”等问题。
检察文化是创新之源。检察文化的核心要素有业务技能、制度文化、管理文化与精神文化,各要素之间相互融合,彼此相依相偎,共生共存。当前,面对不少新类型案件,检察官需要极强的内驱力,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广泛涉猎社会百科全书的方方面面,遇到疑难复杂问题,要有强烈的担当精神,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研判和加工处理,并独立思考得出结论。内驱力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具体而言就是“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一方面,检察管理要善于在优秀案件、优秀检察官身上发现并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另一方面,从事检察管理尤其需要新时代检察精神攻坚克难,推动检察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从事检察管理者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收智慧和力量,推陈出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管理。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冯丽君)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