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被告人潘某某于汉中市南郑区某水域内,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捕获沙塘鳢、中华磅礴等河鱼。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汉江是长江水系中重要的支流,“长江十年禁渔”是修复生态、保护流域水平衡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大家能从该案件汲取教训,要严格遵守禁渔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维护生态平衡,远离违规垂钓、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