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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人员在制止业主违建时收取财物并允许继续施工,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24-10-24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处系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分支机构。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管理人员对本分支机构的财物、人员不具有统一管理支配权限,仅对小区物业管理处的日常事务具有经营管理职责。

 

202211月,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客服主管董某在对某小区巡查过程中发现崔某某违建,并将这一情况告知某小区物业管理处秩序主管娄某某。娄某某以崔某某在顶层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向崔某某开具整改通知书,并安排某小区保安将崔某某家中的施工人员遣走,阻止崔某某的施工车辆进入某小区。

 

崔某某遂找到董某,并通过董某给予娄某某7000元人民币现金。娄某某收到钱后将其中2000元给予董某,并允许崔某某继续进行装修施工。20231月,崔某某向派出所报警,娄某某、董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娄某某、董某在分别担任某小区物业管理处秩序部门主管、客服主管期间,多次以类似方式查处业主违建,并在收取业主财物后允许业主继续施工。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娄某某、董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娄某某、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娄某某、董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分析意见

 

娄某某、董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诈骗罪,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点:

 

(一)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的被害人崔某某(即小区违建业主)明知自己的违建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处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装修协议的规定,不仅没有停止违建行为,反而为了达到继续进行施工的目的,主动积极给予娄某某、董某财物。在这一过程中,娄某某、董某并没有对违建业主崔某某进行任何胁迫或恐吓。娄某某、董某在收到被害人崔某某给予的7000元人民币现金后允许其继续施工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是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娄某某、董某的刑事责任。

 

(二)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娄某某对自己所管辖的小区内的违建行为进行查处是在履行正当的职责和义务,本身具有合理性。本案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知道犯罪嫌疑人娄某某是在履行正当的职责和义务,为了能够继续进行违建行为而积极寻找中间人进行协调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娄某某7000元人民币现金。因此,娄某某、董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法以诈骗罪追究娄某某、董某的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4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娄某某、董某身为某小区某物业管理处的秩序主管和客服主管,负有对小区内的违建及时进行查处和制止的职责和义务。娄某某、董某在对本案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的违建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制止之后,本案中的被害人崔某某为了达到继续进行违建的目的,主动积极寻找中间人梁某进行协调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娄某某7000元人民币现金。娄某某、董某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关于小区内存在的违建行为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娄某某、董某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似乎更加合适。但遗憾的是,娄某某、董某的涉案数额并没有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因此,也无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娄某某、董某追究刑事责任。

 

制发检察建议

 

针对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出现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事发小区物业管理处所属的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检察建议,要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完善从业人员监管体系,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加强物业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物业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并建议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涉案人员娄某某、董某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通知城管、住建等部门对违建楼层和建筑进行拆除。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内部警示教育大会,并在大会上宣布对娄某某、董某予以辞退。此外,公司分批次对公司下辖的物业管理处所有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廉洁从业培训,对北京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处人员进行重新进行人员分配,打破了同一小区内物业管理处长期由同一批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的僵局,对所有物业管理处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实地巡查,确保小区内切实杜绝违建行为。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还及时将涉案小区存在的违建现象通知辖区城管部门、住建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建建筑进行了拆除。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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