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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贪念偷走螺丝钉 破坏交通设施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1-19

   “我一时糊涂,把公路旁防护栏螺丝盗走变卖了102元,被民警抓获后,我觉得偷走几颗螺丝哪怕算盗窃,责任也不会太重,没想到可能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向某某在法庭上进行了这样的最后陈述。

  2023年6月,向某某因囊中羞涩,两次持扳手到少有人居住的路段,盗窃山区公路旁防护栏的螺丝。为了防止防护栏掉落被他人觉察,他将固定每段防护栏的四颗螺丝卸下三颗盗走。 

    

  经查,被盗窃的路段山大坡陡,临崖路段较多,路况复杂,夏天下雨后,容易形成雨雾,能见度低,冬天下雪后路上容易结冰,导致路面湿滑,常会发生交通事故。为此,相关部门专门在2018年为该路段安装了防护栏。 

    

  检察机关认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路旁防护栏上的螺丝,虽未完全拆卸所有螺丝,但其拆卸行为已大大降低了防护栏的防护作用,足以使交通工具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之中,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提起公诉。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山区公路旁的防护栏随处可见,虽看似不起眼,但却关系到每位司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公众安全盗窃公路旁防护栏螺丝,销赃后虽仅有102元的非法所得,但其行为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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