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支持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起诉贾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是陕西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6月初,陕西铁检分院接到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贾某某在网络平台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线索,该院立即跨院跨部门组建办案组进行了立案调查。据查,贾某某于2022年3月8日在办公室使用手机注册某网络交易平台APP账号发布:“金雕标本有喜欢的联系,感兴趣的话点‘我想要’和我私聊吧”的售卖信息,并将一件鹰形姿态标本标价12800元进行售卖。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委托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贾某某在网上售卖的标本为胡兀鹫,属鸟纲,鹰形目,鹰科,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办案组调查过程中,委托陕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两名动物研究领域专家对贾某某在网络平台售卖胡兀鹫姿态标本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以及损失价值量化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胡兀鹫在中国主要栖息于青藏高原及其毗邻地区,数量在不断减少,被称为生态链中的“清道夫”。这是因为野生动物因病或者各种意外死亡后其尸体在腐烂过程中,一些病原菌会随着降雨、流水等污染周围的环境,易造成其他动物被感染。胡兀鹫以腐肉为食,但它们自身却对腐肉中的肉毒素以及细菌等免疫,而且它的胃酸强度非常强,能够将大多数微生物杀死,排出相对干净的粪便,从而净化当地环境,是高山地区的清道夫。所以胡兀鹫的存在有利于减少当地生态环境中的疫病传播。贾某某虽然不是本案涉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者或猎杀者,但其实施的非法出售行为,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种群的繁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参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评估,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价值为5000元。
陕西铁检分院立案后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在公告期内向分院反馈,称其符合原告资格,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陕西铁检分院决定支持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起诉。
庭审现场,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作为原告,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判令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00元、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5000元以及专家评估费用、诉讼费、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陕西铁检分院派员参加开庭的检察官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经西铁中院主持,贾某某与原告自愿就公益损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为保障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将按照规定对调解协议至少公告一个月,期满后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该案是陕西铁路检法两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共同拓展环境公益诉讼新类型案件,强化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衔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压舱石”作用的有益探索。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