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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环境侵权,还是普通侵权?最高检抗诉促改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5日

  84岁的万海鹏曾经陷入过绝望境地——自己种植的100余亩苗木、10万余株名优树苗,皆因煤矿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几近枯萎死亡;提起诉讼后,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与自己遭受的损失相比,明显入不敷出。 

  万海鹏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监督后,历经陕西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力监督,案件得以改判,十余年的诉讼就此画上了句号。 

  “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了。”如今,虽然已过耄耋之年,但万海鹏依旧精神矍铄。面对近日前来回访的检察官,他仍不住地感谢。 

  煤矿开采导致灌溉水源枯竭 

  苗木基地遭受损失 

  陕西榆林,地处毛乌素沙地边缘,由于历史上长期人为垦殖和气候演变,沙害严重。受风沙侵袭压埋,榆林城曾被迫三次南迁。 

  2000年3月,年届六十的万海鹏从艺术馆退休,在榆林市小纪汗镇昌汗界村创办了“大漠之星”苗木基地。基地共6块苗圃,占地120余亩,地上陆续种植了侧柏、樟子松、红花槐、沙地柏、金丝柳、漳河柳等树苗。 

  在万海鹏的悉心照料下,苗木长势良好,在春夏时节,基地绿意盎然,周边村民时不时到附近驻足游玩。 

  然而,正当万海鹏为苗木的长势欣喜不已时,却发现基地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取水越来越困难,苗木灌溉受到严重影响。到了2008年,情况更加严峻,不少多管井干枯。万海鹏曾先后两次斥资打深水井,但因地下水位下降太严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 

  随着情况的恶化,曾经郁郁葱葱、长势良好的苗木因缺水逐渐长势不良、干枯甚至死亡。 

  万海鹏回忆说:“当时大家都认为这与附近陕西某煤矿公司的煤矿开采有关,但没有权威说法,谁也不敢妄下定论。” 

  直到2012年,榆林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让万海鹏找到了“权威说法”。 

  这份通报显示,昌汗界村地下水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大量地下水被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全部农灌井枯竭。 

  万海鹏决定找这家煤矿公司讨说法。然而,经过与煤矿公司漫长的协商,他始终未能摆脱取水难的困境,也未能就苗木损失赔偿问题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就在该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同时,万海鹏还注意到,就在离他的苗圃基地不远的地方,两条因煤矿开采需要而建的排污渠里,已经排出了大量污水…… 

  眼看十年辛苦付诸东流,万海鹏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官司打到最高法仍未息诉 

  2013年,万海鹏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多管井干枯,进而导致其苗木基地的106亩苗木旱死,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895万余元,并判令该公司承担诉讼费。 

  某煤矿公司则认为,其开采煤矿经过了合法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万海鹏种植的苗木死亡,主要是其对苗木不浇灌所致,属于其自身问题。 

  “公司已经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煤矿开采环境治理补偿费,并且修建了灌溉渠道保障灌溉用水。退一步讲,即使煤矿开采对万海鹏的苗木基地造成了影响,也属于补偿费处理范围。”某煤矿公司在庭审中指出,该公司与昌汗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约定煤矿排出的废水经处理后全部供给村民浇灌土地,万海鹏完全可以利用煤矿的排水浇灌苗木,并且其基地周围的树木均长势良好,足以说明其损失是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与公司的生产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万海鹏则主张,该煤矿公司排出的水是污水,不能灌溉苗木。 

  为查明苗木死亡与采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榆林市中级法院委托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造成万海鹏苗木死亡、生长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干旱。对于损失数额的评估,该司法鉴定中心采取了现有损失和应有损失的“两分法”。所谓现有损失,指的是基于现有苗木数量的损失,而应有损失,则是在参考万海鹏的阐述与现场测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价值评估,是指苗木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长情况下的数量与现存数量之间的差值。经计算,现有损失被预估为284万余元至389万余元,应有损失被预估为970余万元至1343万余元。 

  因果关系是确定某煤矿公司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但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煤矿公司的开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因此,榆林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万海鹏的诉讼请求。 

  万海鹏不服,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多份证据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某煤矿公司开采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苗木损失是因干旱造成的,而干旱的主要原因就是地下水位严重下降。 

  陕西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榆林市水务局的一份文件——昌汗界村地下水位检测数据。该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昌汗界村地下水位的平均值为12.91米,2011年12月为22.47米,2012年12月为24.13米,2013年12月为24.04米,2014年12月为25.32米。 

  “某煤矿公司虽然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环境治理补偿费,但该费用应属于煤矿公司的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苗木的死亡有两个影响因素,即地下水位下降和灌溉管理不力。其中,地下水位下降所占原因比例较大,而当地地下水位下降主要由煤矿开采导致。因此,某煤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陕西省高级法院在鉴定意见预估的苗木现有损失基础上酌定某煤矿公司承担180万元赔偿金。而对于万海鹏主张的“应有损失”,法院并未支持。 

  与此同时,对于万海鹏“本案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主张,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地下水位下降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生态破坏,目前业内并无统一标准,万海鹏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万海鹏关于本案“应以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进行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就意味着,案件属于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西南政法大学生态法学院副教授周骁然向记者解释,如果不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万海鹏就要对采矿行为与造成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下,万海鹏仅承担初步责任,某煤矿公司则需要就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因不服二审判决,万海鹏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3月8日,最高法驳回了万海鹏的再审申请。“本案中,某煤矿公司采煤导致地下水位下降而造成的损害,属于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故本案应当被确定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虽然承认该案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但最高法并未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而是酌定某煤矿公司承担180万元的损失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环境司法领域的典型类型,其本身具有原因多样、致害过程隐蔽、利益侵害持续以及因果关系复杂等特征。”周骁然指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客观存在裁判规范供给不足的情况,加之对这类案件事实的认定,涉及大量环境科学等专业知识,往往导致在对这类案件的纠纷类型确定、因果关系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司法实践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 

  最高检抗诉促改判 

  当事人拿到1100万元赔偿金 

  万海鹏为苗圃经营投入了大量心血,也在诉讼中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单是一审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就已达到40余万元,为此还背上了外债。”作为父亲的委托代理人,万海鹏的儿子万喜说。 

  其实,在刚打官司时,万海鹏并没有十足的把握——2011年左右,因某煤矿公司煤矿开采规模的扩张,其煤矿探矿区与城市中心城区近一半面积重叠,榆林市也曾陷入“城市保卫战”的困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想要从诉讼中实现权益,难度可想而知。 

  抱着最后的希望和试试看的心态,2018年,万海鹏向陕西省检察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