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2024年9月28日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标志性成果
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弘扬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加强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关注刑事诉讼模式演进,探索多元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
重视诉讼文化研究,在更宏观背景下推动诉讼模式转型。
创新研究方法,重视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前景展望
加快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充分回应数字时代的法治需求。
努力创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75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从无到有、从浅到深,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刑事诉讼法治实践,构建科学化、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发挥独特作用。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75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也从无到有、从浅到深,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刑事诉讼法治实践,构建科学化、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并发挥独特作用。值此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发展75周年之际,总结75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经验并展望刑事诉讼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点、经验和重要启示。
探索萌芽期(1949年至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旧法统的废除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开始起步。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宪法基础,学者们开始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196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重新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迎来相对繁荣时期,学者们开始较系统地探讨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及相互关系、辩护制度以及证据法等相关问题。但是,受“文革”影响,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遭到了严重打压,几乎陷入停滞,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亦是如此。
理论初创期(1979年至1990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走上了正规化轨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迈入理论初创期。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准确解读和阐释法律规定,以期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实施。与此同时,学术界开始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诉讼制度方面的探索,形成了一些重要理论成果。这些研究为后续的法律改革与理论创新提供了重要借鉴。
快速成长期(1991年至1997年)。围绕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学界焕发出极大热情,理论研究迎来快速成长期。一方面,理论研究充分关注司法实践,着力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立法修改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加强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如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关系、诉讼文化等,这极大地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自身品质。
繁荣发展期(1998年至今)。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繁荣发展期。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不断发展、深入。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既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也凝聚了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者的智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精华,恰当平衡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学界积极响应,对此 bet36体育在线深入研究,产生大量理论成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智力支撑和理论论证。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标志性成果
(一)端正刑事诉讼目的,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受时代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一直奉行一切为了惩罚犯罪、一切服从惩罚犯罪的一元诉讼目的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对这种一元诉讼目的观进行反思,逐步建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双重目的论”,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也要有效规制公权力行使、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改,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公权力运行的典型场域,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衡量一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水平的试金石。为贯彻宪法确立的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则第2条中加入了“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辅之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排除非法证据等配套制度加以落实。
(二)弘扬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价值是刑事诉讼部门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所谓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在实现其目的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价值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内在属性,其存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长期以来,受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影响,我国将刑事诉讼程序视为实现刑事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并因此限定和束缚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实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诉讼法学者的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动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得到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得到区分,程序正义的观念得到广泛宣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并重、不可偏废的学说得到普遍认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观念日益深得人心,有力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加强诉讼构造理论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组合方式以及诉讼中专门机关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间的相互关系。20世纪90年代伊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开始将“诉讼构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刑事诉讼构造概念的提出,使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打破了传统观念的局限和偏颇,首次以全新的视阈来审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法律定位与相互关系,并进而检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设置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此原则既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和承担任务,也明确了三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相互关系。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采用阶段论设置,以便与分工负责原则相匹配。但是,也导致在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上既存在配合不足的现象,也出现配合有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