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红色基因、理论内涵与实践探索
目次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红色基因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论内涵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探索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5期。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政法机关的重大命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公正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路径。2023年3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陕西调研时指出,“陕甘宁边区检察是人民检察史上的重要时期, bet36体育在线了许多原创性的检察探索,为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勉励我们传承红色基因,汲取奋斗力量,努力走好新征程检察事业新的赶考之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与陕甘宁边区红色检察基因一脉相传,要求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挖掘和传承红色基因,深化理论研究,勇于实践探索,提高监督质效,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彻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红色基因
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在检察实践中生成的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在传承红色基因中凝练的思想精华,需要在总结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发展历程尤其是延安时期法治建设中,追根溯源、厘清脉络、深化认同。
(一)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实体公正
事实和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司法工作讲实事求是,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探寻事实真相。延安时期,为确保“客观真实”“实体公正”,司法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明案情。案件的公正处理必须建立在“发现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如1946年6月《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规定,“司法工作者对于每一案件,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求得案情的真相”“不冤枉一个可以教育争取的人,也不放松一个罪恶严重的坏人”。
第二,主动调查取证。针对革命年代边区环境艰苦、交通不便等诸多现实困境,边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反对“坐堂办案”“以‘听断’为能事”的司法旧习,要求司法人员走出窑洞,深入基层,全面、迅速调查取证。如在“苏发云三兄弟谋财杀人案”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先派人到当地与群众边生产边调查,然后自己再带着四五个干部,携带镰刀和药品来到事发地,一边帮群众秋收,给群众治病,一边找所有的证人查对调查材料,最后查明案情,为苏发云三兄弟平反。
第三,完善证据制度。先后健全口供、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规则。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进一步强调,不仅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还要注意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可以说,司法人员 bet36体育在线调查研究,主动收集证据,科学审查证据,从而做到准确认定案情,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注重程序规范,提升办案效率
立足战争环境实际,妥善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
第一,坚持遵循一定的程序。面对根据地法制初创的实际,为克服司法工作上的“游击作风”,主张要有一定的程序,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规范办案,杜绝侵犯人权、财权问题的发生。
第二,简化过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强调诉讼程序必要,但又必须简便易行,不能机械繁琐。事实上,陕甘宁边区政府曾经对人民群众不满意司法的原因做过调查,其中以程序繁琐、耽误事最为突出。因此,1939年1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就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强调,“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不拘形式、手续简便、方便诉讼为鲜明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三,着力解决办案迟缓的问题。针对因司法人员匮乏、专业素能不高造成的案件积压、办案拖延等问题,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先后发布《关于诉讼程序的指示信》等一系列旨在加强办案程序的规定。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领导检查等多项制度,以督促司法人员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在晋绥边区,颁布《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晋绥边区民刑事调解办法》,陆续建立以民间调解、刑事和解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尽快解决纠纷、减少群众讼累。
(三)实行司法民主,确保办案效果
司法干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与作风,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第一,发动群众参与司法工作。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将司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探索形成人民陪审、就地审判、旁听发言、人民调解等多种途径。如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之权利。”具体实践中,除人民群众有权控告各种犯罪行为外,特别是群众团体或政治机关不仅有权告发犯罪者,而且还可以派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审理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员、边区保安处和抗大政治部代表共同担任该案公诉人就是一例。
第二,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和相关的社会情况,作出合乎情理的处理决定。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常讲,“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司法的人,要懂情理”“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如,在一起争买窑洞的民事案件中,虽然出高价者有优先权,但他有窑洞住,另一个没有窑洞住,司法人员没有按照表面情况作出判决,而是遵循实际需要优先的原则,将窑洞购买权裁判给出价低的人。
第三,司法工作成效由人民来评判。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对此,谢觉哉指出,“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在1944年11月召开的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也强调,“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论内涵
从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来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落实好这一要求,需要我们自觉珍视人民检察红色基因,同时不断加强理论研究,挖掘理论内涵。
(一)实体维度:监督办案结果要实现公平正义
实现实体公正抑或结果公正,核心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责,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也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脱离法定职责、不代行其他部门职权。应当注意,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与否,关乎回应人民群众朴素正义感,是案件高质效办理的基础。实现实体公正意味着,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能满足于程序性了结案件,而应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另一方面,不断更新法律监督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唯有把理念论清楚、搞端正,监督办案才能更有灵魂。以民事检察为例,在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的同时,还应当特别关注法院民商事审判理念。如民事和商事案件的裁判理念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乃处断熟人社会中百姓衣食住行之理念,裁判时侧重追求客观真实、实体公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后者乃处断商事主体之间商行为之理念,多注重商事交易安全迅捷,故裁判时更强调效率基础上的公正。因此,法律监督理念如果跟不上、不适应,追求实体公正也就成了无源之水。
(二)程序维度: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治既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在司法领域,尊重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要求。就检察机关而言,首先,要以规范化为前提。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办案规则,努力把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极致,尽可能依法一并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有效减少检察办案环节的程序空转。其次,要以协同化为助力。围绕破解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在党委领导下,健全与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以及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制约配合工作机制,推动内外各方同向发力。再次,要以数字化为引擎。持续创新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让数据应用真正为检察监督办案赋能“提档”“加速”。
(三)效果维度: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效果维度,就是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司法民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案件信息公开等制度,让当事人把事说清、让听证员把理辨明、让检察官把法讲透,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可感受”的方式实现。
另一方面,要强化司法同理心。要“情同此心”扎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如我在诉”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就来自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用案例讲好检察故事,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
来源:人民检察
编辑: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