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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入选1例!全国民事检察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发布4件民事检察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某商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生效裁判监督案入选。该案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能,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了来陕投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民事主体在经营中形成诚信、善意、审慎的价值取向和交易习惯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某商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生效裁判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商业公司系外地来陕投资经营企业。经考察磋商,20102月,某商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商业公司租用某房地产公司的商业用房开设大型超市,期限20年。合同约定,年租金前两年为固定租金,每年为人民币700万元整。从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标准按某商业公司不含增值税之营业额的2.5%结付。20119月,某商业公司超市开始营业。2014328日,因约定的抽成租金实际计算每年不足4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将租赁合同约定的“从第三年起为抽成房租”的条款,变更为租金从第三年起在前两年固定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变更《租赁合同》第9.2.1条中“从第三年起为抽成租金,标准按某商业公司不含增值税之营业额的2.5%结付”为“从第三年起固定基本年租金为人民币700万元”。某商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涉合同租金结算方式经双方平等协商,不存在一方做出行为时处于劣势或者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严重失衡的情形。合同内容明确,系真实意思表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有足够市场判断和风险评估能力,合同履行结果与期待不符,属于商业经营风险的范畴,不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该院再审认为,案涉合同条款系双方互相深入考察、自愿协商后明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对按营业额比例收取租金的方式应有判断能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单从合同履行结果反推合同订立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法治实践的直接参与者,也是法治环境的监督保障者、更是法治意识的引导者,应当全面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以案件办理引导诚实信用经营,引领促进全社会诚信守约观念养成。本案双方均为商事主体,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双方合同地位、商业判断能力、签约磋商过程、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客观谨慎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以及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通过准确区分正常商业风险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依法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对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依约诚信履行。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体现了检察担当。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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