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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盗窃、职务侵占、开设赌场、贩卖毒品4个罪名以及二审抗诉、补充抗诉理由以和纠正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等刑事审判监督业务,旨在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发挥诉讼监督和继续指控犯罪职能的了解,进一步指导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抗诉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该批典型案例共3件,分别是吴永斌等人盗窃、张盼开设赌场、姬峰等人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这些案例中,有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轻刑的,有犯罪情节严重适用缓刑确有错误的,还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不当的。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各有差异,但实质上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危害社会治理的案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 bet36体育在线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加强以案释法,助推社会治理,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陕西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目录 

  1. 吴永斌、张红珍盗窃二审抗诉案 

  2. 张盼开设赌场二审抗诉案 

  3. 姬峰等人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案例一:吴永斌、张红珍盗窃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盗窃罪 财物性质 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抗诉 

  基本案情 

  20111212日,某县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为该社所在地某猪场。202135日,被害人黄某某与该合作社签订合同,租赁某猪场用于生猪养殖。202139日,被害人黄某某聘用被告人吴永斌、张红珍(系吴永斌之妻)负责猪场的日常管理。202147日至63日,被告人吴永斌、张红珍先后私自将猪场内95头二元繁殖母猪、一头“杜洛克”公猪和6.5吨“正大仔多宝”饲料出售给他人,共计得赃款2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2110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吴永斌、张红珍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永斌、张红珍利用对猪场日常管理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应以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330日,吴永斌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红珍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二人被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5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永斌、张红珍犯职务侵占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且数额巨大。202247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某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主动报告案件情况,重点围绕本案所涉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合作社与被告人、猪场承包人之间法律关系,梳理争议焦点。2022721日,上级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人系猪场工作人员,且负有日常管理之责”,得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工作单位财物”,进而作出被告人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在合作社性质、行为人与身份及所窃财物性质等方面均与在案事实不相符。从犯罪主体看,涉案专业合作社的养猪场系由黄某某承包经营,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质,是个人经营的一种形式,不应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被告人受雇于被害人黄某某,且工资直接来源于黄某某,因此也不属于合作社职工。从犯罪对象看,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被害人黄某某承租该猪场但以个人名义经营,种猪、饲料均为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单位财产。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而非职务侵占,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且判决量刑畸轻,应通过抗诉纠正。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处理情况。2022122日,经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并依法改判。被告人吴永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红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责令被告人吴永斌、张红珍退赔被害人黄某某全部损失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联同公安、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相关领域 bet36体育在线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个案实例,积极引导经营者、管理者建章立制,化解经营风险,增强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典型意义 

  对于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经营者利益的刑事案件,应从从业人员身份、被侵害财物性质两方面入手,准确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予以纠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积极以案释法,履行普法责任,助力筑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张盼开设赌场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缓刑 不采纳量刑建议 抗诉 

  基本案情 

  202012月至20211月,被告人张盼利用微信建群,在群内发布赌博链接,供他人利用网络参与“扎金花”和“斗牛”等赌博活动。赌博结束后计算机系统自动为参与者排名、计分,张盼按一定比例抽头渔利。经查,张盼通过上述形式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涉案赌资33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202147日,公安机关以张盼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盼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且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张盼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认罪认罚表现,结合同类犯罪量刑情况,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量刑建议。同年56日,张盼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57日,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张盼提起公诉。同年62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收到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张盼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同时宣告缓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不能实现罚当其罪的效果,应予纠正。202175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2021918日,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提起抗诉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了涉案电子数据、书证以及张盼主体身份等方面的证据,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参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张盼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群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超过30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无异议。一审判决对张盼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也与检察机关指控相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方可宣告缓刑。一审判决在认定张盼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仍宣告缓刑,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并且,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在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径行判处、宣告缓刑,导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 

  (三)抗诉结果及后续情况。2021114日,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量刑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322日,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对于同一行为,刑法评价应当具有一致性。在适用分则时已经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不得适用总则部分限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的有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升精准量刑的能力,使得量刑建议合法、适当;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但人民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应根据判决刑罚是否适当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案例三:姬峰等人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毒品数量 认罪认罚后反悔 补充抗诉理由 

  基本案情 

  2020年期间,被告人姬峰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32.2克;被告人曹俊有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48克;被告人谷李刚为了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购买海洛因13克,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向吸毒人员贩卖1.1克,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查获海洛因2.4克、冰毒5.9克;被告人韩晓军为了以贩养吸,向他人购买海洛因11克,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向吸毒人员贩卖1.2克。 

  20201118日,公安机关以姬峰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姬峰、曹俊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姬峰、曹俊有、谷李刚、韩晓军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姬峰、曹俊有当庭翻供,不承认贩卖毒品,一审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谷李刚、韩晓军始终不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按照查获的海洛因数量认定贩卖毒品数量)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三年两个月。姬峰、曹俊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姬峰、曹俊有以其没有贩卖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收到一审判决和被告人上诉情况后,认为被告人当庭翻供,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相关被告人无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通过抗诉予以纠正。20211224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2022314日,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审查支持抗诉期间,针对一审阶段检法之间的分歧进行了认真审查,还对一审判决认定谷李刚、韩晓军贩卖毒品数量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核实了证据。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对翻供的被告人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轻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予监督纠正。被告人谷李刚、韩晓军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数量,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情节;但一审判决仅以查明的二人贩卖毒品的克数和次数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导致量刑畸轻,应补充相关抗诉理由。 

  (三)抗诉结果和后续情况。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2722日将该案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对谷李刚、韩晓军进行了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谷李刚购买海洛因共计13克,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韩晓军购买海洛因共计11克,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经审理,四名被告人均被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姬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俊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谷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韩晓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姬峰、曹俊有、谷李刚、韩晓军以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有误,量刑过重为由,再次提出上诉。被告人谷李刚在上诉期间,有立功情节且经查实,被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三人均被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在于通过从宽处理,让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被起诉前,已经被告知可能面临的刑罚,并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帮助下,签署了具结书。其认罪后又反悔,并且否认罪行,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上诉理由。对于证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对被告人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提出抗诉。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在办理二审抗诉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全面审查,在下级院所提抗诉理由的基础上可以补充抗诉理由,通过补充起诉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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